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男。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5年刑满释放。2021年11月18日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
被告人闫XX,男。2021年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
被告人于XX,男。2014年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2021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XX,男。2021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XX,男。2022年1月28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X,男。2022年1月27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XX,男。2021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
被告人魏XX,男。2011年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21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
被告人董XX,男。2021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XX,男。2008年因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4年减刑释放。2021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XX,男。2021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
被告人孙XX,男。2007年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日。2021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XX,男。2021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辩护人:王XX,陕西XX律师。
被告人丁XX,男。2002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22年因犯倒卖文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2年9月16日刑满释放。2022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
被告人余XX,男。2021年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XX,男。2021年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3月至2021年11月期间,被告人刘X、闫X、于XX等人分别参与多起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其中涉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唐XX、唐XX、唐XX等,盗得三级文物及一般文物若干。
办案经过
本案系一起涉案人数众多、作案次数频繁、涉及多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重大盗掘古墓葬团伙犯罪案件。被告人王XX被指控参与盗掘王x墓、惠xx子墓、宏xx村古墓等三起犯罪事实。
王XX律师接受王XX的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当事人,详细核实案件事实。通过阅卷,律师发现王XX虽被指控参与多起犯罪,但其在共同犯罪中仅负责放哨、为作案工具充电等辅助性工作,未直接参与挖掘盗洞的核心环节,所起作用较小。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多次与检察机关沟通,提交了详细的辩护意见,强调王XX在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地位。同时,律师发现王XX具有自首情节——其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公诉机关在量刑建议中未充分考虑该情节。
庭审中,王XX律师围绕王XX的量刑情节展开辩护,重点阐述了以下几点:第一,王XX系从犯,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第二,王XX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第三,王x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第四,王XX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通过充分举证和有力辩论,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主要意见。
案件结果
蒲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X、闫XX、于XX、杨XX、刘XX、刘X、刘XX、魏XX、董XX、李XX、孙XX、王XX、丁XX挖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被告人杨XX、余XX、杜XX构成盗掘古墓葬罪。
被告人王XX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其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XX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6000元(刑期自2021年11月26日起至2024年8月25日止)。
其余十五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