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决定纠纷案
审理法院:甘肃省定西市中XX
案情简介
原告为蒙XX、蒙XX、蒙XX、蒙XX四人,共同委托陕西某律师事务所两名律师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为徽县人民政府,其法定代表人为该县县长,副县长作为出庭负责人,同时委托甘肃某律师事务所一名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原告因不服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案涉补偿决定书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主张案涉土地及附着物为家庭共同共有,被告仅向蒙XX作出决定不当,且评估程序违法、补偿决定书未依法送达,征收行为亦存在事实不清、依据错误的问题。被告辩称征收补偿程序合法,案涉诉讼标的已被生效裁判羁束,且原告起诉已过法定期限。
办案经过
原告就案涉补偿决定书首次起诉后,法院曾裁定驳回起诉,原告上诉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裁定并指令继续审理。法院首次审理后判决撤销案涉补偿决定书,被告不服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法院重审本案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中蒙XX等三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蒙XX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提交了相关证据,法院亦依职权调取了调查笔录、户籍证明、村委会证明等证据,双方对对方提交的证据及法院调取的证据进行了质证,法院结合质证意见对证据作出了认证并查明相关案件事实。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判令被告对四名原告依法重新作出土地征收补偿决定,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判决理由主要为:其一,本案未违反 “一事不再理” 原则,案涉补偿决定书虽在非诉执行审查案件中被作为证据提交,但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其二,原告起诉未超过法定期限,被告无证据证明已送达补偿决定书,原告自 2019 年 12 月知晓决定书内容后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其三,被告作出的补偿决定违法,案涉评估报告已过有效期限,补偿决定遗漏安置补助费等补偿项目,且被告在收到征地批准文件后未按规定期限发布征收公告,作出补偿决定后亦未依法送达,均违反法定程序,案涉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