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家乐违法占地行政处罚纠纷案
审理法院:陕西省宝鸡市中XX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为千阳县某农家乐,经营者为宋XX,委托陕西某律师事务所两名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为千阳县自然资源局,法定代表人为该局局长,委托该局执法大队大队长及陕西某律师事务所一名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原告因不服被告作出的没收非法财物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先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审法院判决确认被告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但未撤销,原告不服该判决,遂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及案涉行政处罚决定,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其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经过
原告经营者于 2012 年租赁千阳县城关XX某村集体土地,未经用地审批批准在该土地上修建农家乐并完成工商注册。2023 年 9 月,被告接到群众举报后对原告涉嫌违法占地事宜开展调查,经询问相关人员、委托机构现场勘测,确认原告无用地审批手续占用土地建设的事实,后立案并向原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及听证告知书,原告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2023 年 10 月,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原告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并对原告处以罚款,该决定书送达原告后,原告不服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行政处罚决定存在程序轻微违法但未实质影响原告权利,判决确认该处罚决定违法,原告不服原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上诉期间原告提交了相关录音证据,法院经审查认定该证据与本案争议无关联未予采信,后法院结合双方举证、质证情况及原审案卷材料作出终审判决。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撤销原审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撤销千阳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并判令千阳县自然资源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重新作出处理,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被上诉人千阳县自然资源局承担。判决理由主要为:其一,被上诉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主要证据不足,其认定原告擅自占用集体土地修建农家乐,但其提交的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书所载明的土地权属与主张存在矛盾,且未查明相关土地是否为农村集体土地;同时被上诉人未套合原告违法行为发生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进行比对,无法证明案涉非法占用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出没收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处罚缺乏事实依据。其二,被上诉人适用法律错误,其依据当地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确定罚款数额,该标准与现行行政法规规定的罚款标准明显冲突,依法不得适用。其三,被上诉人行政处罚程序违法,其委托机构对案涉土地进行现场勘测时未通知原告当事人到场,违反相关办案规程;且在向原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原告的陈述、申辩期限尚未届满便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未保障原告的法定权利。其四,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原告主张被上诉人系 “以拆违促拆迁”,因法律未禁止土地征收时处罚土地违法行为,该主张未被法院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