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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类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超律师
精准锁定被告主体适格、征收拆除违反 “先补偿后拆迁” 法定原则、征收补偿决定书已被撤销等核心要点展开抗辩,成功推动法院确认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案件详情

国有土地上房屋强制拆除行政纠纷案

审理法院: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为西安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于某某,委托陕西某律师事务所两名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被告为西安市长安区住房和城XX,负责人为李XX,委托该局工作人员及陕西某律师事务所一名律师为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包括西安市长安区某街道办事处、杨某某、崔XX等十名自然人,各第三人均委托了相应的诉讼代理人或工作人员参与诉讼。原告因认为被告强制拆除其名下XXXX的行为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其并非涉案拆除行为的实施主体,主体不适格,且涉案拆除行为系基于公共利益、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各第三人则基于自身与涉案房屋的权属关联、实施行为等情况作出相应陈述。

办案经过

原告系XXXX的登记产权人,该大厦由原告与案外人合作开发建设,后续部分房屋被出售给本案多名第三人,第三人实际占有使用房屋但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2022 年,案涉区域被纳入地铁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范围,被告被确定为征收主管部门,某街道办事处为征收实施单位。在未与原告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征收实施单位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并于 2023 年 4 月委托拆迁公司拆除了XXXX。原告不服该拆除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拆除行为违法。法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被告及各第三人均到庭参与诉讼,各方提交了权属证明、征收文件、拆除证据、房屋买卖合同等相关证据,并进行了举证、质证,法院对证据依法予以认证并查明案件相关事实。另,原告就征收实施单位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另案提起诉讼,该决定书已被法院生效判决撤销。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确认被告西安市长安区住房和城XX于 2023 年 4 月 3 日至 4 月 7 日强制拆除位于西安市长安区北长安街与西长安街交叉口西北XXXXXX中原告西安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建筑物的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判决理由主要为:其一,被告主体资格适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为房屋征收补偿相关行为的适格被告,被告作为案涉征收项目的征收主管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实施的拆除行为法律后果应由其承担;其二,原告在XXXX中实际所有的建筑物面积不包括多名第三人主张的房屋面积,第三人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但与原告及案外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已通过买卖方式取得相应房屋权益;其三,被告的拆除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征收房屋应遵循 “先补偿、后拆迁” 原则,在未与原告达成补偿协议、且针对原告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已被生效判决撤销的情况下,被告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因拆除行为已实际发生,故依法确认该行为违法。


  • 1970-01-01
  •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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