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 行政类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超律师
精准举证证明原告与案涉拆除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指出被告驳回复议申请的决定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成功推动法院撤销不当行政复议决定,保障了当事人的行政复议救济权利。

案件详情

行政复议决定撤销纠纷案
审理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为杨XX,委托陕西某律师事务所两名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被告为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为苏XX,委托该局工作人员及陕西某律师事务所一名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原告因不服被告作出的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书,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案涉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复议决定,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其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且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办案经过
原告与西安市灞桥区某供销社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供销社提供土地、原告出资建设超市配送中心,原告实际完成建设并经营该配送中心。2024 年 5 月,西安市灞桥区某街道办事处在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拆除了该配送中心,原告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损,于 2024 年 11 月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街道办事处的拆除行为违法。被告经审查后,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与拆除行为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作出驳回原告复议申请的决定书。原告不服该复议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被告均到庭参与诉讼并提交相关证据,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法院对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并查明案件相关事实。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撤销被告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案涉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判决理由主要为:本案的审查焦点是被告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否合法,根据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复议申请人需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综合全案证据,原告与供销社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了案涉配送中心的建设及权益分配事宜,且案涉建筑物未进行产权登记,结合原告实际经营案涉配送中心的相关凭证及相关案件庭审笔录,现有证据能够初步证明原告与被拆除建筑物存在一定利害关系,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被告以原告与拆除行为无直接利害关系为由驳回复议申请,属于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故依法撤销其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并责令重新作出。

  • 1970-01-01
  •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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