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退出补偿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纠纷案
审理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为西安市某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朱XX,委托陕西某律师事务所两名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被告为西安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为叶XX,委托该政府一名工作人员为诉讼代理人。原告因不服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案涉决定书并判令被告对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处理,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其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办案经过
原告系蓝田县某金矿合法采矿权人,2018 年该金矿被要求停工整改,2020 年蓝田县人民政府决定对该金矿予以关闭。2022 年原告与蓝田县人民政府签订矿业权退出补偿协议,协议仅对部分资产、费用等进行补偿,未涵盖金矿关停期间的停工损失、贷款利息等款项,相关部门亦告知原告该部分损失可另行处置。2024 年原告向蓝田县相关政府部门提交履行补偿职责的申请书,相关部门未作任何处理,原告遂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责令相关部门对前述未补偿款项予以补偿。被告以原告的复议申请超出法定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书。原告不服该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与诉讼并提交相关证据,双方完成举证、质证,法院对相关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并查明案件事实。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撤销被告西安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案涉《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责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判决理由主要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是否合法。原告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有明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为存在利害关系,亦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理由。行政机关基于公共利益关闭矿山给合法采矿权人造成损失的,补偿职责属于依职权主动履行的法定义务,一般不受起诉期限限制。虽原告已与蓝田县政府签订部分补偿协议,但协议约定未补偿的损失可另行处置,被告仅以程序性理由驳回原告复议申请,无法认定相关部门是否仍负有补偿职责,亦不足以认定原告的复议申请超出法定期限,故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存在不当,依法应予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