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殡葬服务公司与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撤销纠纷案
审理法院: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为某殡葬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化名姚X,委托代理人为化名李X、徐X;被告为西安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为化名王X,委托代理人为化名张X、何X;第三人有化名刘X、姚X、姚XX,其中刘X委托代理人为化名王XX、张XX,姚X、姚XX未到庭亦未提交相关材料。原告于 2023 年 3 月 6 日向被告申请减资、股东及监事变更登记,被告当日核准。后第三人刘X向被告反映,其对该次变更登记不知情,相关材料中其签名非本人所签,要求恢复股东身份。被告经调查、公示后,于 2023 年 8 月 2 日作出撤销原告该次变更登记的决定,原告不服该决定,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该行政决定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办案经过
原告因不服被告作出的撤销变更登记决定,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立案后依法追加刘X、姚X、姚XX为第三人,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被告及第三人刘X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姚X、姚XX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庭审中,原告提交了撤销决定、变更登记材料样本等证据,主张被告认定其提交虚假材料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决定应予撤销;被告提交了职权、事实程序及法律依据相关证据,辩称其具有法定职权,作出撤销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第三人刘X提交了股东会决议、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述称原告伪造其签名,以虚假材料获取登记,被告撤销决定合法,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各方当事人对对方证据进行了质证,法院对相关证据依法作出认证。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撤销被告西安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3 年 8 月 2 日作出的撤销原告某殡葬服务公司变更登记的决定,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被告承担。判决理由:其一,被告具有处理涉嫌虚假工商登记事项的法定职权,但原告作出的股东除名及减资决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其向被告提交的变更登记材料合法,被告最初的核准登记行为程序合法;其二,被告作出撤销决定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的情形,被告未查清协助调查函的签收状态,未与相关人员进一步沟通,在无笔迹鉴定结论的情况下,仅依据单方陈述即认定原告提交虚假材料,且未全面客观听取原告陈述意见,不符合审慎原则和依法行政的程序性规定;其三,企业工商登记具有公示性和稳定性,被告若认定原告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可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非直接撤销工商登记。综上,被告作出的案涉撤销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