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 行政类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超律师
在该案中精准举证证明案涉房屋合法权属、否定违法建筑认定效力,通过合法司法鉴定确定赔偿基准,援引法律论证赔偿标准与上浮依据,明确被告连带赔偿责任,全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法院作出公平足额的行政赔偿判决。

案件详情

秦XX等三人与某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赔偿纠纷案

审理法院: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为秦XX、闫XX、王XX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为化名李X、孙X;上诉人(原审被告)为西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法定代表人为化名张X,委托代理人为化名徐X、李XX;上诉人(原审被告)为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为化名齐某,委托代理人为化名赵X、于X。秦XX取得案涉宅基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2016 年案涉土地被征收为国有,2018 年二被告依据规划部门的违法建设认定函,强制拆除了原告的案涉房屋。原告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确认规划部门的违法建设认定函及二被告的强拆行为均违法。原告向二被告申请行政赔偿后,因对赔偿答复不满,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主张房屋及相关财产损失赔偿。

办案经过

原告因不服二被告的行政赔偿相关处理结果,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一审中原告申请对案涉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作出评估报告,确定房屋评估总值 907.20 万元。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 100XXXX6200 元。二被告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原审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均有误,向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被告需向秦XX、闫XX、王XX赔偿各项损失 100XXXX6200 元。
判决理由:其一,案涉建筑并非违法建筑,案涉宅基地及房屋 1994 年已取得合法用地审批和使用权证,城乡规划法 2008 年才实施,法不溯及既往,且违法建设认定函已被确认违法,二被告无其他证据证明案涉建筑为违法建筑;其二,被告高新管委会作出的《行政赔偿答复书》所依据的评估报告,其评估机构选定未履行法定协商或法定程序,该评估程序合法性和结论有效性不予确认,故该答复书亦不被认可;其三,一审委托的司法鉴定报告合法有效,鉴定人员对二被告的异议已作出合理解释,二被告未申请重新鉴定,该报告可作为赔偿依据;其四,案涉土地已被征收为国有且纳入城市规划区,应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赔偿,结合评估时点与实际赔偿时点的房价涨幅,一审在评估价基础上上浮 10% 合理;其五,国家赔偿应遵循全面赔偿、公平合理原则,保障原告居住条件和原有生活水平,一审确定的赔偿范围(房屋价值、评估费、酌情认定的室内物品损失)和赔偿方式(货币赔偿)符合法律规定,二被告的强拆行为已被确认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1970-01-01
  • 被上诉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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