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被告A】与【被告B】系夫妻关系(后离婚),因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分两次向【原告A】借款共计30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协议及房屋抵押协议,约定月息2万元,借款期限至2026年1月14日,二被告以名下房屋提供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偿还本金,且自2025年5月起停止支付利息,【原告A】多次催讨无果,委托魏建明律师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且有权就抵押房屋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B】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
案件总结
法院经审理认定,案涉借款发生于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协议及抵押协议合法有效,【原告A】已按约定履行出借义务,二被告未按约定偿还本息构成违约。最终判决二被告向【原告A】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2025年5月14日至2026年1月14日的利息16万元,后续利息按年利率7.9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原告A】对抵押房屋享有抵押权,有权在债权范围内就抵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律师价值
1. 债权与抵押权的双重保障: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核查借款协议、转账凭证、抵押登记证明等核心证据,确保借贷关系及抵押权设立的合法性、有效性;庭审中明确主张“借款本金+利息+抵押权优先受偿”的完整诉求,既依据借款协议要求二被告承担还款责任,又援引《民法典》物权编相关规定,强调抵押权已依法登记,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为债权实现提供双重保障。
2. 利息主张的合法合规性把控:针对双方约定的月息2万元,律师精准核算年利率为7.92%,确认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确保利息诉求合法有效;同时明确利息起算时间及计算方式,避免因利息约定不清晰导致诉求无法全额支持,保障委托人的利息权益最大化。
3. 缺席诉讼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面对【被告B】未到庭应诉的情况,律师向法院提交二被告的结婚证、离婚登记信息,证明案涉借款发生于婚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B】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通过完整的证据链和清晰的法律论证,确保法院在部分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及责任主体,全面支持委托人的诉讼请求,为300万元大额债权的实现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