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原告A】以受【被告A】【被告B】口头雇佣,在某建设项目从事外墙粉刷工作,二被告拖欠劳务报酬46415元为由,委托律师提起劳务合同诉讼,要求二被告支付劳务报酬及诉讼服务费3000元。【被告A】【被告B】委托魏建明律师应诉,主张二被告系项目承包公司的管理人员,原告系与该公司存在劳务关系,二被告并非适格被告。
案件总结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A】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二被告存在劳务关系,而二被告提交的工资表、银行交易明细、工作证明等证据,能够证实二被告系案涉项目承包公司的管理人员,其相关行为系履职行为,原告的劳务报酬实际由该公司发放。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A】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17.69元由【原告A】负担。
律师价值
1. 被告主体资格的核心抗辩: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锁定案件争议核心——“二被告是否为劳务合同的相对方”,制定“否定个人雇佣关系+证明职务行为”的抗辩策略,避免委托人陷入不必要的债务承担。
2. 关键证据的全面收集与论证:针对性收集案涉项目承包公司的企业信息、工资发放记录、农民工工资核算表、二被告的工作证明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清晰证明二被告的管理人员身份,及其与原告之间无直接雇佣关系;庭审中援引劳务合同相对性原则,指出原告应向实际用工主体(项目承包公司)主张权利,二被告并非适格被告,成功说服法院采纳抗辩意见。
3. 委托人权益的全面维护:通过专业的证据收集与庭审辩论,律师彻底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使二被告免于承担46415元劳务报酬及3000元诉讼服务费的支付责任,避免了委托人因职务行为被错误追责;同时协助法院厘清了实际用工关系,明确了责任主体,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及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