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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百瑞(济南)...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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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一、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至11月,原告王XX(化名)为提升孩子的学习成绩,与被告山东XX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公司”)及济南某教育咨询店(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被告机构”)达成教育培训服务合意,约定由两被告为孩子提供数学、英语等科目的小班课及自习室管理等服务。王XX先后分两笔支付学费共计近30000元。

然而,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机构存在频繁更换授课老师的情形,教学连续性与质量无法保障,孩子成绩未得到任何提升。更为严重的是,被告机构在收取费用后,中途注销企业并搬离原授课场所,导致孩子无法正常参与课程学习及自习室服务。王XX多次与被告沟通退费事宜,但被告单方制定的《退费细则》中设置了“开课后不予退费”“扣除高额开卡基础服务费、自习室时长费”等不合理条款,核算后竟称“应退费0元”。

面对被告的违约行为和推诿态度,王XX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经多方了解,她找到了北京市XX的赵长轲律师。赵律师在教育培训合同纠纷、预付式消费维权领域经验丰富,他耐心听取了王XX的陈述,细致分析了案情,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全额退费。随后,赵长轲律师接受王XX的委托,代理其向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办案经过

本案的难点在于:被告机构已办理注销登记,其民事主体资格已丧失;同时,被告机构的经营者几经变更,如何精准确定责任主体成为案件关键。赵长轲律师凭借其在处理教育培训退费纠纷中的丰富经验,制定了一套精准的诉讼策略:

  1. 精准锁定责任主体,穿透追责:赵律师首先对被告机构的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了全面调取。经查,被告机构于2024年2月成立,初始经营者为刘X(化名);2025年1月,经营者变更为陈X(化名);后被告机构办理注销登记。赵律师精准指出,根据《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刘X、陈X作为被告机构存续期间的前后经营者,依法应对该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被告公司收取了部分学费,且未举证证明其与被告机构就服务权利义务已明确划分,应与被告机构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赵律师据此申请追加刘X、陈X为本案共同被告。

  2. 主张格式条款无效,打破退费壁垒:针对被告单方制定的《退费细则》中“开课后不予退费”“扣除高额开卡基础服务费”等条款,赵律师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主张上述条款属于不合理免除被告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且未以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注意,应属无效。赵律师同时指出,王XX并未在《退费细则》上签字确认,该细则对其不具有约束力。

  3. 论证根本违约,主张合同解除:赵律师系统梳理了被告频繁更换授课老师、教学质量不达标、中途注销搬离授课场所等违约事实,结合王XX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证据,有力论证被告的违约行为已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王XX有权解除合同。

  4. 科学计算退费金额,争取全额退费:赵律师注意到,被告在退费核算中自行确认孩子课程学习总进度为35%,剩余课时占比为65%。赵律师据此主张,应以实缴学费30000余元为基数,乘以剩余课时占比65%,计算出应退学费。同时,赵律师指出被告扣费项目中包含高额开卡基础服务费、平板费用等,未区分已实际提供的有效服务对价,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该等扣费缺乏合理性。

三、案件结果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赵长轲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作出判决:

  1. 确认合同解除:确认王XX与被告公司、被告机构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于起诉状送达之日解除;

  2. 判决退还培训费:被告公司、刘X、陈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王XX培训费;

  3. 判决支付利息: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XX支付利息。

法院认为

  1. 关于合同解除:被告在合同履行期间注销、搬离原授课场所,导致学员无法正常上课;被告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其已按约提供稳定、连续的教学服务。被告机构存在频繁更换授课老师的情形,严重影响教学连续性与质量,致使王XX签订合同以提升孩子成绩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王XX有权主张解除案涉教育培训合同。

  2. 关于退费金额:被告单方制定的《退费细则》中“开课后不予退费”“扣除高额开卡基础服务费、自习室时长费”等条款,属于不合理免除被告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排除原告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且未以显著方式提示原告注意,该条款应属无效,对王XX不具有约束力。

  3. 关于责任主体:被告机构为个体工商户,现已注销。根据《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刘X、陈X担任经营者期间均系本案债务发生期间,应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公司收取部分学费,且未举证证明其与被告机构就案涉服务的权利义务已明确划分,应与被告机构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本案判决后,被告未上诉,判决已生效并全部执行到位,赵长轲律师成功为王XX挽回了全部损失。


(总结律师价值)

本案中,北京市XX赵长轲律师,凭借其深耕教育培训费退费纠纷、预付式消费维权领域的专业能力,精准穿透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责任,成功追加前后两任经营者及关联公司共同担责。赵律师擅长处理培训机构失联、股东变更等复杂退费案件,通过主张格式条款无效、论证根本违约等策略,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全额退费。其办案负责、当事人满意度高擅长诉讼、执行一条龙执行到位率高,口碑扎实。


  • 1970-01-01
  • 原告
  • 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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