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某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谋取单位大量资金,被公告抓捕后原定为诈骗罪,基础量刑在十年以上,后经辩护人争取沟通,成功将罪名变更为贪污罪,量刑改为三年以下,后最终确定刑期为两年,大大缩短了当事人刑期。
首先,贪污罪的主体资格的认定是核心前提。贪污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实践中,极易与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混淆,关键就在于主体身份与财物性质的区分。比如,对于国企改制后企业性质认定、临时聘用人员是否属于“从事公务”等争议情形,必须结合案件事实、人事档案、工作职责、资金来源等证据逐一核实,一旦主体身份不符合,案件性质将发生根本性改变,这也是辩护的关键突破口,本案当事人非公务人员身份,但最终也适用了贪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