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琼行初号
原告关X,女,*年月日出生,黎族,现住海南省澄迈县某农场某队。
原告程X,女,****年**月*日出生,黎族,现住海南省澄迈县某农场某队。
原告程X,女,**年月日出生,黎族,现住海南省澄迈县某农场某队。
原告程X,女,*年月日出生,黎族,现住海南省澄迈县某农场某队。
原告程X、程X、程X的法定代理人关X,女,*年月日出生,黎族,现住海南省澄迈县某农场某队。
原告黄X,男,*年月日出生,黎族,现住海南省澄迈县某农场某队。
法定代理人关X,女,*年月日出生,黎族,现住海南省澄迈县某农场某队。
上述五位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朱X,海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五位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曾X,海南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澄迈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澄迈县XX某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冀X,县长。
出庭应诉负责人蔡X,副县长。
委托代理人王X,澄迈县水务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X,海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关X、程X、程X、程X、黄XX认为被告澄迈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澄迈县政府)不履行移民安置补偿职责一案,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年月日立案后,于同年月日向被告澄迈县政府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月**日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关X、程X、程X、程X、黄X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朱X、曾X,被告澄迈县政府的出庭应诉负责人蔡X及委托代理人王X、王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关X、程X、程X、程X、黄XX称:年底,被告对XXX纽工程开展移民身份资格认定工作,五原告按规定随户主王X向XXXX登记移民身份并且已向被告提交了其要求的全部资料。但,被告发布的XXX纽工程搬迁安置人口公示(某队)的第一榜至终榜中五原告均未上榜,该户籍内仅户主王X及原告关X的姐姐关X被认定具有移民身份。五原告曾向澄迈县水务局信访,却迟迟等不到其作出的信访答复,被告也无任何书面意见。原告关X系澄迈县XXXX某队土生土长的居民,自年出生以来一直居住在位于某队房屋内。因为母亲王X年迈多病,原告常年在大丘田队居住来照顾母亲。原告在本队内有橡胶树、石榴树、菠萝蜜等生产资料,在照顾母亲日常起居之余会割胶务农养活自己的家人。原告程XX原告之长女,户主王X之外孙女,自*年在XXXX出生后就随原告及王X居住在某队,年至年间在仁兴XX上幼儿园,年至今在XX小学就读,常住在大丘田队。原告程XX原告之二女,户主王X之外孙女,自*年在澄迈出生后就随原告及王X居住在某队,年开始在仁兴XX上幼儿园至今,常住在大丘田队。原告程XX原告之三女,户主王X之外孙女,自年在澄迈出生后就随原告及王X居住在某队,**年开始在仁兴XX上幼儿园至今,常住在大丘田队。原告黄X系户主王X之外孙子,关X非婚生子。关X因苗黎风俗闹三月三“情人节”意外怀孕,于**年生育原告。原告自出生后就随户主王X及母亲关X居住在某队,年开始在遵谭镇上幼儿园至今,每逢周末假期会回到某队随家人一起居住。综上,原告认为,五原告的情况符合[]号《海南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移民安置工作协调小组会议纪要》第一条的规定,应当将五原告依法确认为XXX纽工程移民。原告世代居住于XXXX,现在却因水库征收自己的家园而面临无家可归、无房可居的境地,这无论从情理还是法理言都极为荒谬。因此,为维护五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判令被告对五原告的XXX纽工程移民身份进行确认,并按移民身份对五原告进行补偿安置;*. 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关X、程X、程X、程X、黄X提起本案诉讼时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澄迈县水务局关于XXX纽工程搬迁安置人口的公示(某队第一批终榜),证明被告未将五原告认定为移民身份。. 户口本,证明五原告户口均在XXXX某队。. 征地移民安置工作组拍摄的原告关X、原告程X在其房屋生活居住的照片;. 建设征地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调查表。证据、证明经XXXX、连队确认五原告在搬迁范围内有房屋。. 建设征地农村(连队)家庭户口人调查表(补);. 证明书(关X);. 证明(年月日);. 申请书(年月**日)。证据-证明原告关X、原告程X、原告程X、原告程X已经XXXX、XX联丰居委会、连队及多名本地居民确认为常住人口。. 建设征地农村(连队)家庭户口人调查表;. 证明书(关X)。证据*、证明经XX联丰居委会、连队确认,原告黄X系关X(已被确认具有移民身份)非婚生子,根据[]号《海南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移民安置工作协调小组会议纪要》文件规定,应当被确认为具有移民身份。. 海南省南XX水利枢纽工程涉及某队搬迁安置人口名单(第二批第一榜)公示表。
被告澄迈县政府辩称:一、海南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海南省政府)对XXX纽工程征地搬迁范围内移民登记和不予登记的条件已有明确规定。(一)《海南省南XX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定稿)》(以下简称《XXX纽工程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规定。为做好XXX纽工程征地范围内的移民安置工作,海南省水务厅于年委托中XX公司编制了《XXX纽工程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年月,海南省政府和水利部对海南省水务厅联合作出水规计[]号《关于海南省南XX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批复》,批准《XXX纽工程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该《规划大纲》已产生法律效力。《XXX纽工程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第...规定对移民人口进行登记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长期居住在搬迁范围内,有房屋和户籍人口,予以登记;()长期居住在搬迁范围内,有户籍和生产资料的无私有住房人口,予以登记;()上述家庭中超计划出生人口和已结婚嫁入(或入赘)的无户籍人口,新出生婴儿,在出具相关证明后予以登记;()在建设征地范围内,户口临时转出的义务兵、在校大中专学生、合同工、临时工、劳改劳教人员,予以登记;()无户籍且搬迁范围内仅有一处住房,居住在搬迁范围内半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职工,予以登记;()户籍在搬迁范围内,无产权房屋有生产资料的农村居民,予以登记。同时对不予登记的人口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建设征地范围内,农场职工因离退休或下岗等回原籍,有户籍无住房和生产资料的;()长期居住在搬迁范围外户籍不在征地范围内,在搬迁范围内有临时住房或租用单位、个人住房的企事业单位职工、小学教师、胶工、聘用制农村、外来务工人员、农场连队干部;()仅户籍在搬迁范围内的农场职工,无产权房屋和生产资料,长期居住在搬迁范围外的人口;()户籍在搬迁范围内,未注销户籍的死亡人口,不予登记;()户籍在搬迁范围内,户口没有迁出的外嫁女,不予登记,但因离婚或丧偶等原因,返回投靠父母或兄弟,长期居住在搬迁范围内的,本人及其监护子女在出具连队、农场(村委会、乡镇)证明后予以登记。()“停建令”下发后除合法婚入、正常出生、依法收养迁入的人口外,其他迁入人口不予计入。(二)海南省重大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工作协调小组[]号《会议纪要》的规定。****年月日,海南省重大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工作协调小组在海南省XX召开迈湾、天角潭水利枢纽工程移民安置工作推进会,专题研究移民身份认定条件和过渡搬迁安置事宜,并于年月**日形成[**]号《会议纪要》,明确移民身份认定条件如下:()长期居住在搬迁范围内(停建令发布之日前连续居住满一年),有房屋和户籍人口,予以登记;()长期居住在搬迁范围内(停建令发布之日前连续居住满一年),有户籍和生产资料的无私有住房人口,予以登记;()上述家庭中超计划出生人口和已结婚嫁入(或入赘)的无户籍人口,新生婴儿,在出具相关证明后予以登记;()在建设征地范围内,户口临时转出的义务兵、在校大学生(含大、中专)、合同工、临时工、劳改劳教人员,予以登记;()长期居住在搬迁范围内(停建令发布之日前连续居住满一年)的企事业单位职工,仅在搬迁范围内有住房、搬迁范围外无住房的,予以登记;()户籍在搬迁范围内,户口未迁出的外嫁女,因离婚或丧偶等原因,返回投靠父母或兄弟,居住在搬迁范围内一年以上的,本人及其监护子女在出具村委会(连队)、乡镇(农场)证明后予以登记。除上述情况外其他不予登记。根据前述规定,澄迈县政府办公室于*年月日印发了《海南省南XX水利枢纽工程澄迈垦区移民安置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XXX纽工程澄迈垦区移民安置方案》),其中第三条第(二)项也对移民人口登记条件作出和前述规定一致的认定条件,以及不予登记的人口条件。二、原告不符合移民安置人口登记条件。关X为外嫁女,外嫁到XX福朝队,不长期居住在搬迁范围内,不满足长期居住的条件,不属于应予以登记的移民安置人口。程X、程X、程X、黄X作为关X子女,也未长期居住在搬迁范围内,不满足长期居住的条件,不属于应予以登记的移民安置人口。
经本院准许,被告澄迈县政府于**年月日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XXX纽工程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 水规计[**]号《关于海南省南XX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批复》;. []号《会议纪要》;. []号《会议纪要》;. 澄府办函[****]号《澄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南XX水利枢纽工程澄迈垦区移民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证据*-*证明《XXX纽工程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海南省重大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工作协调小组《会议纪要》及《XXX纽工程澄迈垦区移民安置方案》对应予登记的移民安置人口的条件和不予登记的人口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 关X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关X常住人口信息。. 建设征地农村(连队)家庭户人口调查表,证明调查组调查关X家庭人口情况。. XXX纽工程淹没区搬迁安置人员调查情况表,证明关X **** 年出嫁到澄迈县仁兴XX某村,未长期居住在某队。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责令被告提交了一份证据作为证据 ,即琼府[]*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南渡江XXX纽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综上所述,被告澄迈县政府应当对原告关X、程X、程X、程X、黄X是否属于移民安置人口作出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责令被告澄迈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对原告关X、程X、程X、程X、黄X是否属于移民安置人口作出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