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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琼民初****号

原告:,女,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海南省三亚市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海南省三亚市芒果园。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XX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月**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于日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与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此处省略诉请内容,相关数字已隐藏)…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此处省略辩称内容,相关数字已隐藏)…

被告***辩称:…(此处省略辩称内容,相关数字已隐藏)…

本院已对当事人的证据进行交换、核实,已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并记入庭审笔录,亦当庭宣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条、第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判令被告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案外人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丧葬事宜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元;

二、判令被告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元;

三、判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因鉴定产生的交通费共计*****.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一审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立案执行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元(原告已预交.元),原告负担.元,由被告XX公司负担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交纳),由被告负担*.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5-06-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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