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建安XX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某某、刘XX等五人(死者刘X家属)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马XX
被告二:许昌市建安XX某健康养生馆
被告三:马某
被告四:智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王XX,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五原告诉四被告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被告四智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王XX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诉请:要求四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合计418440元。
事实经过:2024年7月7日,刘X到被告二经营的养生馆按摩,被告三安排被告四为刘X提供服务。按摩过程中,刘X出现呼吸异常,店内人员未及时送医,后刘X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刘X系心源性猝死。原告主张被告四作为直接服务人员,未能及时抢救,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
刘X自身突发疾病是死亡的直接原因。
被告二作为经营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15%的赔偿责任。
被告四的行为系接受被告三指示的职务行为,相应法律后果应由经营者承担。
被告四作为雇员,不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不承担个人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二、被告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09220.0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包括对被告四的赔偿请求)。
王世奇律师代理成果总结:
王世奇律师作为被告四(智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精准把握案件核心,提出以下有力抗辩:
职务行为抗辩:指出被告四系接受经营者指示提供按摩服务,属于职务行为,相应法律后果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无主观过错:强调被告四作为盲人按摩师,已及时向经营者汇报客户异常情况,并按其指示处理,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法律依据充分:引用相关法律规定,明确雇员在职务行为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采纳王世奇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原告对被告四的全部诉讼请求,成功为委托人免除个人赔偿责任,有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