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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员工职务行为案,成功免除当事人个人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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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世奇律师律师 在线
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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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行为抗辩:指出被告四系接受经营者指示提供按摩服务,属于职务行为,相应法律后果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无主观过错:强调被告四作为盲人按摩师,已及时向经营者汇报客户异常情况,并按其指示处理,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案件详情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XX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某某、刘XX等五人(死者刘X家属)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马XX
被告二:许昌市建安XX某健康养生馆
被告三:马某
被告四:智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王XX,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五原告诉四被告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被告四智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王XX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诉请:要求四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合计418440元。

事实经过:2024年7月7日,刘X到被告二经营的养生馆按摩,被告三安排被告四为刘X提供服务。按摩过程中,刘X出现呼吸异常,店内人员未及时送医,后刘X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刘X系心源性猝死。原告主张被告四作为直接服务人员,未能及时抢救,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

  1. 刘X自身突发疾病是死亡的直接原因。

  2. 被告二作为经营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15%的赔偿责任。

  3. 被告四的行为系接受被告三指示的职务行为,相应法律后果应由经营者承担。

  4. 被告四作为雇员,不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不承担个人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二、被告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09220.0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包括对被告四的赔偿请求)。


王世奇律师代理成果总结:

王世奇律师作为被告四(智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精准把握案件核心,提出以下有力抗辩:

  1. 职务行为抗辩:指出被告四系接受经营者指示提供按摩服务,属于职务行为,相应法律后果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2. 无主观过错:强调被告四作为盲人按摩师,已及时向经营者汇报客户异常情况,并按其指示处理,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3. 法律依据充分:引用相关法律规定,明确雇员在职务行为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采纳王世奇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原告对被告四的全部诉讼请求,成功为委托人免除个人赔偿责任,有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2025-02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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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核心信息概览 王世奇律师,执业于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毕业于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执业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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