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XX民事判决书
原告:临汾某商砼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山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河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二:临汾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
被告三:李XX
原告与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一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诉请:要求三被告共同支付混凝土货款383578.95元及逾期利息、律师费等共计578512.66元。
事实经过:原告主张被告一因开发某幼儿园项目,向其购买商品混凝土,双方签订《预拌砼销售合同》。原告供货总价684886.95元,被告仅支付部分货款。被告二、被告三在对账单上盖章、签字,应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法院认定:
案涉建设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人系被告二和被告三,被告一并非该项目的承包人、施工人。
《预拌砼销售合同》和结算书上加盖的“被告一项目部”椭圆形章与被告一无关,不具有法律效力,系被告三擅自加盖。
被告二、被告三在对账函上签字盖章确认欠款,并手写“项目款由被告二支付”,应承担付款责任。
被告一与原告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亦未参与项目的任何施工及结算。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二、被告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砼款383578.95元及相应逾期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包括对被告一的全部诉讼请求)。
王世奇律师代理成果总结:
王世奇律师作为被告一(河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精准把握案件核心,提出以下有力抗辩:
主体资格抗辩:明确指出被告一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与原告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亦未参与案涉项目的任何施工及结算。
印章真实性抗辩:主张《预拌砼销售合同》及结算书上加盖的“项目部”椭圆形章并非被告一授权刻制,与被告一无关,不具有法律效力。
厘清法律关系:通过证据分析,证明实际施工人系被告二、被告三,其应对欠付货款承担支付责任。
最终,法院采纳王世奇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原告对被告一的全部诉讼请求,成功为委托人免除578512.66元的支付责任,有效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展现了其在建设工程及买卖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