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陈XX入职某毛毡有限公司后,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陈XX在工作中受伤,为主张工伤相关权益,需先确认劳动关系。
仲裁阶段裁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确认该公司与陈XX存在劳动关系。
该公司仍不服,提起上诉,主张陈XX系与其分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不存在劳动关系。
我方作为陈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二审中围绕主体资格、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业务关联性四大核心要件,全面举证、严谨论证,有力反驳上诉人的上诉理由。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我方全部答辩意见,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系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引发的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是工伤维权的前置关键案件。
争议焦点:
1.用工主体是总公司还是分公司
2.双方是否满足劳动关系成立的法定要件
3.未签书面合同情形下如何认定事实劳动关系
本案经仲裁、一审、二审,最终二审维持原判,成功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为后续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待遇赔付奠定了决定性法律基础,属于典型胜诉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