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原告周X以劳务合同纠纷为由,将王X、孙X、南通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其在案涉工地提供挖机、农用车劳务,要求三被告共同支付劳务费 17235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案涉工程由开发商发包给南通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转包给陆X后,陆X再次转包给孙X,孙X为工程实际施工人;王X与孙X系居间关系,并非孙X员工或项目管理人员。2019 年 3 月至 2020 年 9 月,王X因个人施工需求,自行联系周X提供机械劳务,先后两次出具结算单,确认欠付周X劳务费 172350 元,其中部分工作量为工程合同外额外施工内容。
庭审中,孙X、南通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均抗辩与周X无劳务关系,未授权他人招用周X、结算费用,且工程款已结清,不应承担付款责任。我方作为孙XX理律师,全面梳理工程转包关系、劳务雇佣事实,聚焦核心争议焦点开展抗辩。
二、案件总结
法院经审理采纳我方代理意见,认定周X与王X之间成立事实劳务合同关系,王X系周X的实际雇用人,应由其独立承担全部付款责任;孙X未招用周X、未授权王X结算,周X无证据证明其劳务属于孙X承包工程范围,南通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完成工程款结算,与周X无合同关系。最终判决:仅王X支付周X全部劳务费及利息,孙X、南通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案件诉讼费、保全费亦由王X独自承担。
三、律师价值
1、精准厘清法律关系:剥离工程层层转包表象,明确孙X与王X为居间关系、王X为独立雇用人,锁定劳务合同相对方仅为王X,斩断周X与委托人的责任关联;
2、高效固定免责依据:围绕 “未雇佣、未授权、无结算、工程款结清” 四大核心点举证抗辩,否定原告要求委托人担责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3、实现委托人全免责:成功为委托人孙X规避 17 万余元劳务债务及相关利息、诉讼成本,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达成最优诉讼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