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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亚龙律师精准抓住保证期间届满与公司对外担保无效两大核心抗辩点,严谨核算主债务履行期限与保证期间节点,论证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届满责任消灭;同时指出原告未审查担保决议不构成善意,担保合同无效。最终法院采纳全部抗辩意见,成功为委托人免除全部担保责任,避免重大财产损失,高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一、案件详情

基本案情

原告某酒业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某影视公司、影视公司唯一股东姚X、某饮食文化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诉请:1. 影视公司支付欠付货款 79034 元及逾期利息;2. 影视公司承担律师费、保全担保费;3. 姚X与饮食文化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4. 诉讼相关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原告主张,其与影视公司签订《购销合同》,饮食文化公司在合同保证人处盖章,应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影视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姚X作为唯一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
饮食文化公司辩称:其一,公司从未知晓案涉《购销合同》,未就保证事宜作出决议,亦未授权他人盖章,合同保证人处公章非公司合法使用;其二,原告诉请货款金额无充分有效凭证佐证,律师费、担保费无依据;其三,即便认定保证成立,案涉债务保证期间已届满,保证责任依法免除。

法院审理查明

  1. 案涉《购销合同》约定货款月结,每月 10 日结清上月货款,保证人处加盖饮食文化公司公章,但原告未审查该公司对外担保的董事会 / 股东会决议,不构成善意相对人。
  2. 案涉 2024 年 5-7 月货款,付款期限分别为 2024 年 6 月 10 日、7 月 10 日、8 月 10 日,未约定保证期间,依法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6 个月,最晚保证期间截止日为 2025 年 2 月 10 日。
  3. 原告未在保证期间内要求饮食文化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直至 2025 年 3 月 3 日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院裁判结果

  1. 影视公司支付酒业公司货款 79034 元及逾期利息、律师费 6642 元;
  2. 姚X对影视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驳回原告对饮食文化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饮食文化公司不承担任何担保及赔偿责任。

二、案件总结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饮食文化公司是否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法院从两方面认定公司免责:
  1. 对外担保效力:原告未审查饮食文化公司担保决议,非善意相对人,案涉保证合同无效;
  2. 保证期间届满:案涉债务保证期间最晚至 2025 年 2 月 10 日,原告未在期间内主张权利,保证责任消灭。
最终饮食文化公司无需承担任何付款责任,成功摆脱无妄担保债务。

三、律师价值

  1. 精准锁定抗辩要点:紧扣保证期间核心法律规则,明确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届满即免责,直击原告诉讼软肋;
  2. 厘清担保效力边界:指出公司对外担保需经内部决议,原告未审查不构成善意,从担保效力层面否定责任承担;
  3. 证据与法律结合:梳理债务履行期限、保证期间起算节点,以时间线夯实抗辩逻辑,说服法院采纳全部抗辩意见;
  4. 实现委托人权益最大化:成功为委托人排除担保责任,避免公司财产损失,维护企业正常经营与合法权益。


  • 2025-10-01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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