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XX与某餐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案号:(2024)
审理法院: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审判员余XX,代书记员韩XX,2024 年 9 月 20 日作出判决
案情简介
原告:刘XX,女,汉族,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上海XX律师。
被告:岱山县某餐馆,住所地浙江省岱山县;经营者冯XX,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系被告餐馆员工,2023 年 3 月在工作中因地面湿滑摔倒,致胸 12 椎体压缩性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原告主张各项损失共计 289894.01 元。被告辩称原告未尽安全义务,应自负主要责任,仅同意承担 50% 赔偿责任。
办案经过
法院于 2024 年 8 月 1 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
律师代理原告提交病历、医疗费票据、鉴定报告、误工、护理、伤残等全套证据。
庭审中针对责任比例、赔偿项目、已付款项、退款事实逐项举证质证,固定案件事实。
法院结合双方过错、司法鉴定意见、票据及已付款情况,核定总损失与责任比例。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某餐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刘XX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104675 元。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925 元,由原告负担 370 元,被告负担 555 元。
逾期履行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判决理由
原、被告形成劳务关系,原告因工作受伤,被告作为接受劳务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原告自身未尽注意义务,存在过错。法院酌情确定被告承担 **60%** 赔偿责任,扣除已支付费用后,判令支付剩余赔偿款。
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