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传媒公司与张某某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4) 沪
审理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判员颜某某,书记员施XX,2024 年 12 月 11 日出具调解书
案情简介
原告:某文化传媒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孙XX,委托诉讼代理人范XX、李XX。
被告:张某某,女,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某某(母亲)、李XX,上海XX律师。
原、被告签订《娱乐主播协议》,合作期限 3 年。原告主张被告未达标直播时长、单方提出解约,构成违约,诉请解除协议、支付违约金 20 万元及律师费 8000 元。被告委托律师应诉。
办案经过
法院于 2024 年 4 月 3 日立案,先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2024 年 8 月 7 日开庭审理。
被告曾提起反诉,后撤回反诉,法院予以准许。
律师代理被告梳理合同履行情况、违约抗辩要点,积极参与法院组织的调解。
双方在法院主持下就合同解除、款项支付、争议了结达成一致。
案件结果
调解结果
确认双方《娱乐主播协议》于 2024 年 12 月 11 日解除。
被告张某某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原告10000 元。
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25 元,由原告负担。
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理由
本案系主播合同纠纷,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一致,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适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法院调解及调解协议效力的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