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XX与某保洁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案号:(2024) 沪
审理法院:上海市闵行区XX,审判员陈XX,法官助理鲁XX,书记员何XX,2025 年 1 月 20 日作出判决
案情简介
原告:汤XX,男,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灌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上海XX律师。
被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李XX,委托诉讼代理人苏XX、赵XX。
原告自 2016 年起在被告处从事保洁工作,2022 年 9 月在清洗喷水池时因地面青苔滑倒受伤,构成十级伤残。原告主张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共计 259,221.11 元。被告辩称无法确认受伤事实、不承担责任,且不认可鉴定意见,要求重新鉴定。
办案经过
法院于 2024 年 12 月 16 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
律师代理原告提交病历、医疗费票据、鉴定报告、微信聊天记录、工作记录等全套证据,固定受伤事实与损失金额。
庭审中针对被告 “受伤真实性存疑”“不认可鉴定” 等抗辩意见逐项反驳,法院依法驳回被告重新鉴定申请。
法院结合证据、鉴定意见、双方过错程度核定损失与责任比例。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上海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汤XX109,181.19 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2,594.16 元,由原告负担 1,501.53 元,被告负担 1,092.63 元。
逾期履行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判决理由
法院确认原告在工作期间受伤事实成立,鉴定程序合法、结论有效。被告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 70% 责任;原告自身未尽注意义务,承担 30% 责任。法院依法核定各项损失,抵扣被告已垫付费用后作出上述判决。
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