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危险驾驶案
案号:(2024) 沪
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判员李XX,书记员周某某,2024 年 6 月 27 日作出判决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XX,男,汉族,务工人员,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辩护人:李XX,上海XX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2024 年 4 月 20 日,李X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遇检查弃车逃跑后被抓获,血液乙醇含量 1.37mg/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办案经过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律师依法介入提供辩护。
律师提出被告人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等从轻情节,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适用速裁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李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判决理由
法院认定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采纳辩护人关于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结合量刑建议依法作出判决。
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