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原告骑电动车与租赁公司营运车辆发生碰撞,交警认定驾驶员全责。原告受伤住院,产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车辆损失、鉴定费等。保险公司以扣除医保外用药、定损金额过低、不承担鉴定费与诉讼费为由抗辩。
案件总结
法院采纳律师意见,认定驾驶员与租赁公司责任,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足额赔付,支持原告车辆实际损失与全部人身损害合理费用,驳回保险公司不合理免责主张。
律师价值
1. 租赁车辆主体责任穿透:厘清车辆租赁关系、实际使用人、投保义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锁定保险赔付主体,避免租赁公司与驾驶员相互推诿。
2. 人身+财产损失双维权:同步处理人身损害赔偿与电动车财产损失赔偿,按实际重置费用支持财产损失,突破保险公司过低定损限制,实现全维度损失填补。
3. 保险免责条款严格审查:严格审查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对“医保外用药不赔”“鉴定费诉讼费不赔”等格式条款依法提出无效抗辩,最大限度扩大赔付范围。
4. 证据链闭环构建:整合急救、住院、门诊、辅助器具、鉴定、车辆维修等全套票据与证明,形成完整证据链条,确保每一笔损失均有事实与法律支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