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等三人实施故意伤害行为,以故意伤害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姜爱辉律师接受委托,担任本案被告人A的一审辩护人。经辩护人对全案证据进行严格审查,发现本案定罪事实不清、关键证据存在矛盾,在案的证据无法确认被害人的伤情系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致,无法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案件审理期间,检察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主动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二、办案经过
1、接受委托,全面阅卷
姜爱辉律师正式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到法院完整查阅、复制本案全部证据材料,逐项核对证人证言、伤情鉴定、现场材料、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内容,梳理证据疑点与矛盾点。
2、会见当事人,核实案件事实
律师多次会见被告人,详细听取其对案件经过的陈述,厘清事件起因、冲突过程、行为方式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关系,固定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与情节,排除不实指控内容。
3、证据审查,提出辩护思路
经审查发现,本案关键事实存在争议,与被告人相关的证人作出的陈述全部对被告人不利,与被害人相关的证人作出的陈述更对被告人不利,现场唯一客观的证据系监控视频,且关键时间节点被车辆挡住、无法看清,且现场人数较多,数10人,在反复核对视频监控、确定现场人员的情况下,辩护人发现本案被害人有两次倒地的行为,第一次倒地系被告人在与被害人撕扯的过程中倒地(左侧部位先着地),20秒后被害人被其亲属拽倒在地(右侧部位着地),而经鉴定,被害人的伤情系右侧部位构成伤情,现场时间较短,无法确认被害人的伤情系被告人的行为所致,定罪证据未形成完整闭合的证据链,不满足提起公诉的法定标准。律师据此形成专业辩护意见,明确提出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有罪的核心观点。
4、与司法机关沟通,推动程序处理
姜爱辉律师就证据问题与公诉机关、审判机关进行充分沟通,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明确指出本案不符合定罪条件。检察机关经复核后,认可本案证据未达到起诉标准,依法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三、案件结果
人民法院经依法审查,认为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威海市某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A等三人的起诉。本案诉讼程序终结,各被告人不再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