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劳动者于 2022 年 3 月入职某建筑装饰公司XX京分公司,月工资 15000 元,双方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劳动者继续提供劳动,但公司自 2023 年 1 月起停发工资,且主张双方劳动关系已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解除,拒绝支付工资、未签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劳动者遂委托陈竞静律师提起劳动仲裁及诉讼,维护自身合法劳动权益。
办案经过
1. 证据梳理与仲裁启动:陈竞静律师接收委托后,全面收集劳动者社保缴纳记录、公积金查询单、个税记录、银行流水、工作微信聊天记录、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等核心证据,明确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工资标准及公司欠薪事实,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2. 一审庭审抗辩:针对公司主张的 “2022 年 12 月 31 日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未打卡未提供劳动”,律师指出公司未举证证明劳动关系解除事实,且考勤制度未严格落实,劳动者岗位为项目管理无需固定打卡,已实际提供劳动;同时明确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公司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欠薪导致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公司需支付经济补偿。
3. 二审应对质证:公司上诉并提交考勤记录、内部聊天记录等证据,律师逐一质证,指出考勤为公司单方制作、内部沟通无法证明劳动关系解除,结合公司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至 2023 年 4 月的事实,驳斥公司上诉理由,维持一审抗辩逻辑。
案件结果
1. 仲裁阶段裁决支持劳动者核心诉求,确认劳动关系存续、公司支付欠付工资、未签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
2. 一审法院采纳律师代理意见,判决确认双方 2022 年 3 月 21 日至 2023 年 4 月 26 日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支付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4 月 26 日工资 53936.79 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 22500 元、2023 年 3 月 21 日至 4 月 26 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18620.69 元;
3. 二审法院驳回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原判,本案终审胜诉,劳动者全部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