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原告A】(监护人)为【原告B】(未成年人)在【被告A】(某文化传播公司)购买少儿艺术培训课程,双方签订书面服务合同,约定课程内容、服务期限及上课规则,原告当日一次性支付数万元课程费用。被告承诺课程为正规系统培训,按约定课时提供教学服务。原告孩子因年龄较小,仅参加少量体验课或赠送课程,合同约定的正式课程一次未上或仅上极少课次。2022年底,被告突然通知暂停上课,此后长期关门停业,工作人员失联,经营场所人去楼空,完全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原告试图通过多种渠道联系退款均无果,陷入“交钱易、退费难”的维权困境。为追回全部未使用课时费用,原告委托律师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退还剩余全部课时费,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收到法院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亦未提出任何抗辩意见,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缺席审理。
案件总结
代理律师围绕“被告根本违约、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全额退还剩余费用”三大核心要点展开代理工作,结合合同约定、付款记录、上课记录、被告停业事实等证据,清晰论证被告已构成严重违约,依法应当退还全部剩余款项并赔偿利息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教育培训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收取费用后未按约定提供教学服务即关门停业,已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最终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退还剩余课时费数万元,并以该金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全额承担。本案在被告失联、无任何协商空间的情况下,实现全额退费并支持利息,为同类“机构跑路”案件树立典型胜诉范例。
律师价值
1.根本违约精准定性:准确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等规定,将培训机构“关门停业、失联拒服”认定为根本违约,直接支持合同解除与全额退费,法律定性准确、裁判依据充分。
2.零上课/少上课全额保护:针对未上课、少上课的高比例剩余课时,严格按课时比例核算退费金额,不被机构单方格式条款限制,确保家长已支付的未消费费用100%退回。
3.利息损失合法落地:突破合同未约定违约金即可免责的误区,依法主张资金占用费并获得法院支持,弥补原告资金被占用期间的实际损失,实现维权利益最大化。
4.高效诉讼流程推进:采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简化举证流程,缩短诉讼周期,让家长在最短时间内拿到生效判决,避免长期诉累。
5.缺席判决强力执行:在被告缺席情况下取得胜诉判决,判决具备强制执行力,为后续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查封冻结被告财产、实现最终回款提供法律保障。
6.消费维权专业赋能:深耕教育培训领域消费纠纷,熟悉机构运营模式、合同陷阱、退费难点,为家长提供从证据固定到诉讼维权再到执行回款的一站式解决方案,真正解决群众急难愁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