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原告A】作为监护人,为未成年人【原告B】在【被告A】处购买艺术培训课程,双方签订正式服务合同,约定课程包含舞蹈、形体礼仪、播音主持等多项内容,总课次为八十次,原告一次性支付课程费用两万余元。合同履行期间,【原告B】仅完成三十九次课程,剩余四十一课次尚未上课,被告便以疫情为由暂停授课,此后长期未恢复教学,且关闭线下门店、工作人员失联,无法继续提供合同约定的培训服务,导致合同目的完全无法实现。原告多次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联系被告工作人员要求退还剩余课时费用,被告始终不予回应,拒绝履行退款义务。因被告拒不协商、恶意拖延,原告维权无门,遂委托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剩余课时费一万余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退款的资金占用利息,同时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经人民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证据材料,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缺席审理。
案件总结
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服务合同、付款收据、课时记录、微信沟通记录等关键证据,结合《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清晰阐述被告收取培训费用后,擅自停业、停止授课、拒不退款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依法应当承担退还剩余课时费用、赔偿利息损失的违约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教育培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义务。被告未提供完毕课程服务即关门停业,已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应当退还剩余课时费用并支付相应利息。被告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权利,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退还剩余课时费一万余元,并以该金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全额承担。本案在被告失联、消极对抗的情况下,原告全部诉求均获得法院支持,成功挽回经济损失。
律师价值
1.违约事实固定有力:通过课时记录、沟通记录、停业证明等材料,完整固定被告停止授课、拒不退款的违约事实,让法院在缺席审理情况下清晰认定案件事实。
2.退费金额精准核算:严格按照合同总课次、已上课次、总费用比例计算剩余课时费,计算方式合法、数据清晰,确保法院全额支持原告主张的退费金额,不被随意扣减。
3.缺席庭审全程代理:在被告完全不参与诉讼的情况下,独立完成立案、证据组织、庭审陈述、法律辩论全流程工作,保障诉讼程序顺利推进,确保原告不因对方逃避责任而维权受阻。
4.利息损失依法主张:突破“只退本金”的局限,依法主张资金占用利息并获得法院支持,弥补原告资金被长期占用的实际损失,实现权益完整保护。
5.维权流程全程减负:从证据整理、文书撰写到庭审参与、判决跟进,全程由律师代理,家长无需耗费大量时间精力,实现高效、省心维权。
6.同类案件示范效应:本案作为少课次退费典型案例,判决结果明确、责任清晰,为大量遭遇类似情况的家长提供可复制的维权路径,彰显律师在教育培训纠纷领域的专业办案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