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徐X(四川叙永人)经人介绍与唐X(重庆永川人)相识相恋,并于1998年8月3日登记结婚。
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差异大,矛盾突显,唐X于
2001年2月外出后便杳无音信,对徐X不管不顾;徐X亦于次年外出务工,夫妻二人长期互不联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婚姻名存实亡。婚后未育子女,亦未购置夫妻共同财产。
2012年8月,徐X曾自行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因无法提供结婚证及对方下落不明的证据,案件未获法院受理。多年维权无果后,徐X于2016年2月专程找到张律师,要求代理离婚诉讼。
【承办过程】
张律师接受徐X委托后,详细了解到唐X自2001年外出后便下落不明,双方十余年未曾相见、毫无联络。
为推进诉讼、实现委托人离婚诉求,张律师依法开展了如下代理工作:
1、前往婚姻登记机关调取徐X与唐X的婚姻登记档案,固定婚姻关系证据;
2、前往唐X户籍地村、组走访调查,寻找知情人核实唐X下落及生活情况;
3、全面收集、整理能够证明唐X长期下落不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相关证据;
4、代为起草民事起诉状,经徐X核对确认签字后,依法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提交立案材料并成功获法院受理;
5、全程代理徐X参与案件庭审,发表代理意见,陈述案件事实与法律依据。
【法院认定】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徐X与唐XX系自主婚姻,但婚前了解不足,婚后未能有效沟通、共同经营家庭。唐X2001年外出后,双方长期互不联系、互不履行夫妻权利义务,时间长达十余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徐X在庭审中坚决要求离婚,足以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其离婚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
【代理结果】
本案经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判决:
准予徐X与唐X离婚。
【委托人评价】
“我自己去法院起诉离婚,因为没有证据连案都立不上,这么多年一直被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拖着,心里特别煎熬。找到张律师后,他很专业也很负责,一步步帮我调档案、找证据、跑法院,帮我把我办不成的事都顺利解决了,最终成功判离,让我终于摆脱了这段不幸的婚姻。非常感谢张律师的专业帮助和耐心办案,办案效果令我十分满意!”
【律师点睛】
1、离婚案件管辖法院需结合案情确定,配偶下落不明的离婚诉讼,依法可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并非一概由被告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2、办理下落不明类离婚案件,应尽力搜集配偶下落不明的证据,为立案及审理提供事实支撑;
3、离婚诉讼遵循 “谁主张、谁举证” 原则,需充分收集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才能有效保障诉讼目的实现。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本案裁判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现已废止),对应现行有效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