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xx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xx豫 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xx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男,汉族,大学文化。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xx年xx月xx日被xx县公安局以强制猥亵罪刑事拘留,因涉嫌强制猥亵罪经xx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xx年xx月xx日被xx县公安局xx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xx县看守所。
辩护人喻x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xx县人民检察院以xx检刑诉 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犯强制猥亵罪,于xx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及其辩护人喻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xx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但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现有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也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证据要求,故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他犯罪行为,本院不予认定。考虑到被告人xx实施的猥亵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依法免予刑事处罚,故辩护人部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xx犯强制猥亵罪,免子刑事处罚。
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xx的个人财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 月 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