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伟玲律师代理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案,成功为高龄当事人争取赔偿
案件精简内容
审理法院: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原告:雷X,男,1946年11月14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玲,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门X、某新能源有限公司、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第三人:侯X
案由: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基本事实:
2024年12月3日,被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为被告门X家安装天然气管道施工过程中,在门前公共道路上挖掘坑沟。门X为避免行人安全隐患,在坑沟北XX100米处横拉一根红色绳子以阻断通行。原告雷X骑电动车经过时被绳子绊倒受伤,住院治疗12天,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门X为原告垫付医疗费11000元。
争议焦点:
各被告对原告损害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及责任比例;
原告自身是否存在过错;
被告门X设置绳索的行为性质认定。
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原告总损失45065.52元,精神抚慰金2500元,合计47565.52元。责任划分:
被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50%责任,赔偿24532.76元;
被告门X承担15%责任,赔偿7259.83元(扣除已垫付11000元,原告实际需退还门X3740.17元);
原告自身承担35%责任;
驳回对某新能源有限公司、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李伟玲律师办案成果总结
在本案中,李伟玲律师作为原告雷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面对被告众多、责任主体不明、过错程度争议较大等复杂情况,通过扎实的证据组织工作,成功厘清各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及责任主体。具体成果如下:
精准锁定责任主体:通过梳理《施工安全管理协议》《施工合同》《委托管理协议》等证据,成功证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应当承担主要侵权责任。
全面主张损失项目:围绕原告高龄、伤情严重(九颗牙齿折断、四颗牙齿脱落)的特点,系统主张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最终获得法院支持45065.52元及精神抚慰金2500元。
合理划分责任比例:在原告自身存在一定过错的情况下,通过有效代理意见,促成法院认定施工方承担50%主要责任,为当事人争取到24532.76元赔偿款。
妥善处理垫付费用:对被告门X垫付的11000元医疗费,清晰列明在判决中,确保后续执行顺畅,避免二次纠纷。
本案充分体现了李伟玲律师在处理复杂侵权纠纷案件中,出色的证据分析能力、法律关系梳理能力以及为高龄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专业水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