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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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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原告**: 王X,。

原告代理: 付*与吴******,均为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德X

被告: 张X

第三人: 内蒙古****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人代表 德X

委托代理人: 刘昊东,来自内蒙古璟乔律师事务所。


案件信息:

- 原告王X与被告德X、张X以及第三人内蒙古****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发生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该案件于2025年*月**日立案,并于同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

- 原告诉求为判令被告德X、张X返还公司财产40万元,并由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原告请求:

- 原告王X占第三人公司5%股份,而被告德X占有95%股份。

- 2024年*月*日,德X将公司账户上的40万元以8次转账形式转至其子张X名下,张X与公司无法律关系。

- 原告认为德X与张X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被告及第三人主张X:

- 答辩人张X认为起诉主体不适格,原告以股东身份提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不正确。

- 德X和张X辩称,公司利益受损与股东利益受损不同,本案无直接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 张X不是公司股东或管理人员,原告要求其返还公司财产无法律依据。

- 账户款项向个人转账行为,并不一定构成对股东利益的侵害。


**审理意见:

- 法院查明原告是第三人公司的5%股东,被告德X是95%股东。

- 公司账户尾号****的账户于2024年*月*日向被告张X转账共计40万元。

- 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原告未履行前置程序。

- 公司向张X转账行为不能直接认定为损失,即便是损失,也不应归于原告。

 

**判决结果:

- 驳回原告王X全部诉讼请求。

- 案件受理费7**00元,由原告王X负担。

- 上诉期限为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该份判决书表明,原告王X要求被告德X和张X返还40万元财产的诉求没有被法院支持
其诉讼请求全部被驳回,并需承担案件的受理费用。


  • 2025-04-01
  •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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