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王X,。
原告代理: 付*与吴******,均为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德X
被告: 张X
第三人: 内蒙古****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人代表 德X
委托代理人: 刘昊东,来自内蒙古璟乔律师事务所。
案件信息:
- 原告王X与被告德X、张X以及第三人内蒙古****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发生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该案件于2025年*月**日立案,并于同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
- 原告诉求为判令被告德X、张X返还公司财产40万元,并由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原告请求:
- 原告王X占第三人公司5%股份,而被告德X占有95%股份。
- 2024年*月*日,德X将公司账户上的40万元以8次转账形式转至其子张X名下,张X与公司无法律关系。
- 原告认为德X与张X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被告及第三人主张X:
- 答辩人张X认为起诉主体不适格,原告以股东身份提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不正确。
- 德X和张X辩称,公司利益受损与股东利益受损不同,本案无直接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 张X不是公司股东或管理人员,原告要求其返还公司财产无法律依据。
- 账户款项向个人转账行为,并不一定构成对股东利益的侵害。
**审理意见:
- 法院查明原告是第三人公司的5%股东,被告德X是95%股东。
- 公司账户尾号****的账户于2024年*月*日向被告张X转账共计40万元。
- 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原告未履行前置程序。
- 公司向张X转账行为不能直接认定为损失,即便是损失,也不应归于原告。
**判决结果:
- 驳回原告王X全部诉讼请求。
- 案件受理费7**00元,由原告王X负担。
- 上诉期限为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该份判决书表明,原告王X要求被告德X和张X返还40万元财产的诉求没有被法院支持
其诉讼请求全部被驳回,并需承担案件的受理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