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申请人于2024年4月28日入职被申请人某建筑劳务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日工资260元。2024年5月13日,申请人在工作时左手环指末节骨折骨缺损,后被认定为工伤,确认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2024年5月13日至2024年9月12日),经劳动能力鉴定为十级伤残。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仲裁,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医疗费、防暑降温费、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共计28万余元。被申请人认可工伤事实,但对工资标准、部分项目的支付义务提出异议。
案件总结:
仲裁委经审理认定:1. 申请人入职不足30日,被申请人尚未构成未依法缴纳社保的违法情形,故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不予支持;2. 停工留薪期工资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260元/日标准计算,而非申请人主张的13408元/月标准,支持22620元;3.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均按260元/日及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分别支持39585元、25065元、16710元;4. 医疗费6319.71元由被申请人承担;5. 防暑降温费1002.8元、未休年休假工资1300元予以支持;6. 集中供热补助、冬季采暖补贴因在解除合同之后,不予支持;7. 停工留薪期满后的工资待遇、交通费、护理费等因缺乏证据或未经鉴定确认,均不予支持。最终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及劳动报酬共计约11.1万元。
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蒙律师在申请人受伤后及时跟进工伤认定、停工留薪期确认、劳动能力鉴定等程序,确保工伤事实及伤残等级获得行政确认,为后续索赔奠定基础。在仲裁阶段,律师系统梳理了医疗费票据、劳动合同、解除通知等关键证据,针对被申请人提出的工资标准争议,虽未完全采纳申请人主张的月平均工资标准,但有效固定了每日260元的基础工资标准,确保各项工伤待遇获得支持。同时,律师成功主张防暑降温费、未休年休假工资等法定福利待遇,拓展了案件的索赔范围,最大限度维护了建筑行业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