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2023年9月21日,原告与被告经中介居间服务,以网签方式签订《天津市住房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其名下房屋出租给被告,租期一年,月租金5000元。合同签订当日,中介工作人员代为查验房屋,并通过微信将房屋视频、图片传送被告,原告将房屋钥匙及车位卡交予中介转交。此后,被告以人在外地、工作繁忙、家中有病人等理由多次推脱,迟迟未支付租金、未领取钥匙、未实际入住。2023年11月29日,因房屋暖气漏水,被告明确表示合同不成立,拒绝履行。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支付租金、违约金及垫付的车位费、物业费、采暖费等。
案件总结: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通过网签方式签订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签订当日,被告通过中介现场传送的图片、视频对房屋进行了验收,并委托中介代收钥匙,双方已完成房屋交接,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被告未支付租金、未领取钥匙,系自身原因所致,构成违约。法院判决:1. 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日(2024年2月26日)解除;2. 被告支付2023年9月22日至合同解除日期间的租金25000元;3. 被告支付原告已垫付的车位费2500元、物业费839.80元、采暖费2069元;4. 考虑被告未能进住房屋并非主观意愿,原告前期亦表示谅解,对违约金不予支持。
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代理律师在被告以“未实际入住、未交付钥匙、合同未生效”为由拒绝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及时梳理并提交了中介微信聊天记录、房屋验收照片、钥匙交付凭证等关键证据,清晰还原了合同签订、房屋验收、钥匙转交、被告多次承诺履行后又反悔的全过程。律师通过证据链有效证明了合同已成立并生效、被告存在违约行为的事实,成功促使法院认定被告应承担租金及各项费用的支付责任,避免了因被告未实际入住而导致出租方权益受损的风险,切实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