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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民法典》继承份额规定,有效应对被告关于“未尽赡养义务”的抗辩。通过梳理事实阐明原告与被继承人生前关系已缓和,且被告未能举证,成功推动法院依法维护原告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平等继承权,确保了其应得的遗产份额。

案件详情

案件详情:

原告与被告系姐妹关系,二人母亲张某某于202442日去世,父亲早年已故。母亲生前系某医院护士,名下留有银行存款。原告主张与被告平均分割母亲遗产,被告则辩称原告曾与母亲存在矛盾,母亲曾申请人身保护令,原告书写保证书不再打扰母亲生活,认为原告严重侵害被继承人合法权益且未尽赡养义务,应不分或少分遗产。双方均认可母亲名下银行存款合计207022.93元作为遗产进行分割。

案件总结: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继承人生前未留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原告与母亲生前虽有矛盾,但去世前关系已有缓和。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有扶养能力和条件但未尽扶养义务,亦不足以证明原告存在法律规定应不分或少分遗产的情形。故判决遗产由原、被告二人均分,原告继承103511.46元,被告继承103511.47元。关于抚恤金,因尚未发放,双方同意均分,法院释X可待发放后另行主张。

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代理律师面对被告以“原告曾与被继承人有矛盾”“未尽赡养义务”为由主张原告不应分得或少分遗产的抗辩,通过梳理案件事实,向法庭阐明原告与被继承人生前关系已缓和,且被告未能就“未尽扶养义务”提供有效证据。律师精准把握《民法典》关于继承份额的规定,成功推动法院认定无证据证明原告存在应不分或少分遗产的情形,依法维护了委托人作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平等继承权。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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