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原告主张其于2009年9月入职被告某阀门总厂从事操作工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仅为其缴纳过一个月社保。原告于2024年4月申请劳动仲裁,因仲裁机构逾期未作出裁决,于2024年9月终止审理,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2009年9月至2024年1月14日期间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被告辩称原告于2017年3月入职,劳动关系应自该时起算。
案件总结: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接受被告管理、从事操作工工作,该劳动系被告业务的组成部分,双方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关于起始时间,原告主张2009年9月入职,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根据原告提交的银行转账记录、存款凭条等证据显示,2010年10月9日被告公司员工向原告账户存入现金,结合被告下发薪的工资发放方式,法院认定该笔款项为2010年9月工资。另有2011年起被告公司账户及法定代表人账户多次向原告转账的记录。法院据此认定双方自2010年9月起存在劳动关系,原告现仍在被告处工作,故确认2010年9月至2024年1月14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对原告主张的2009年9月至2010年8月期间,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代理律师面对被告否认劳动关系起始时间、主张仅自2017年起存在劳动关系的抗辩,通过系统梳理原告十余年的银行转账记录、存款凭条等证据,成功构建了完整的时间链条。律师精准挖掘出2010年10月由被告员工存入工资的关键证据,并结合“下发薪”的行业惯例,有力证明了劳动关系起始时间远早于被告主张的2017年。法院最终采信了代理律师关于证据链的论证,确认了双方长达十三余年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原告后续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补缴社保等权利奠定了关键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