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委托人通过网络向经营者购买保健食品,支付货款后收到的案涉产品无中文标识、无生产许可等合法信息,经专业检测机构检验,产品中含有他达XX(国家明令禁止添加在保健食品中的成分),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有毒有害食品。委托人遂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要求销售方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同时承担诉讼相关费用。本案核心争议为责任主体认定以及惩罚性赔偿金额的合理支持范围。
办案经过
1. 证据固定与法律分析接受委托后,律师第一时间梳理交易记录、物流凭证、产品实物照片、权威检测报告等核心证据,明确案涉产品属于三无产品且非法添加违禁成分,已违反《食品安全法》强制性规定,符合主张退款与惩罚性赔偿的法定条件。
2. 主体梳理与诉讼准备经核查交易流程,厘清实际销售者与收款账户使用人关系,向法院申请追加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被告,明确买卖合同相对方,锁定责任承担主体。
3. 庭审抗辩与法律适用庭审中,律师依据《食品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重点论述:销售禁止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经营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便经营者以 “委托人明知产品问题购买” 抗辩,依法不应得到支持;惩罚性赔偿应在合理消费范围内予以支持。
4. 诉求优化与主张针对检测费无支付凭证、十倍赔偿超出合理消费范围等问题,协助委托人明确核心诉求,聚焦货款退还与合法范围内的惩罚性赔偿。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律师代理意见,认定实际经营者与委托人成立买卖合同关系,案涉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判决:
1. 实际经营者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委托人全部货款;
2. 实际经营者向委托人支付合理范围内的惩罚性赔偿金;
3. 案件诉讼费用由实际经营者承担;
4. 驳回委托人超出合理范围的赔偿请求。
本案成功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明确网络销售非法添加保健食品的责任边界,对规范网络食品经营、守护食品安全具有参考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