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劳动者在高速公路隧道项目务工时因工受伤,因项目存在违法转包情形,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导致用工主体不明,劳动者索赔无门。江洪成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事实劳动关系认定与违法转包用工主体责任两大核心,固定关键证据、厘清法律关系,最终帮助劳动者成功确认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由该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为后续工伤索赔奠定基础。
二、办案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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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与事实梳理接受劳动者委托后,江洪成律师第一时间核实案件全貌:劳动者经自然人介绍进入案涉高速公路隧道项目从事隧道防水工作,由自然人招用并微信发放工资,工作期间高处坠落受伤;项目总承包方将劳务作业分包给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又将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各方均推诿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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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固定与程序推进江洪成律师指导劳动者收集并整理核心证据:劳动者与招用自然人的工资发放聊天记录、项目方为劳动者投保商业险的沟通记录、工友证言、劳动仲裁不予受理通知书,同时调取项目劳务承包合同、劳动者岗前培训与个人安全档案等关键材料,夯实事实劳动关系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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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法律论证与庭审抗辩庭审中,针对被告提出的未履行仲裁前置、不存在劳动关系、用工主体责任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等抗辩理由,江洪成律师依据劳社部发〔2005〕12 号、人社部发〔2013〕34 号及相关司法解释,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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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仲裁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后起诉符合法定程序;
2. 劳动者接受项目方管理、从事业务组成部分的劳动,符合事实劳动关系认定要件;
3.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法转包给自然人,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三、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江洪成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作出判决:
1. 确认劳动者与案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 判令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劳动者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3. 案件诉讼费用由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案明确了建筑领域违法转包情形下的用工主体责任归属,为同类工伤维权案件提供了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