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委托人乘坐投保驾乘意外险的车辆时,因车辆单方交通事故受伤,经鉴定构成九级 + 十级多重伤残。委托人向保险公司主张意外险伤残赔偿金、住院津贴、医疗费、鉴定费等理赔款,保险公司以超载、伤残评定标准、费用重复主张等理由抗辩,拒绝足额赔付。委托人遂委托律师提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赔付。
办案经过
1. 案件梳理与证据固定
1. 全面梳理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病历、伤残鉴定报告、保险单、缴费及理赔沟通记录等核心证据,明确保险合同关系、事故经过、伤残等级与损失金额。
2. 核对保险条款关键约定:意外伤残保额 50 万元、九级伤残赔付 20%、十级伤残赔付 10%,多重伤残合并按 21% 计算;住院津贴 200 元 / 天、免赔 3 天;医疗费免赔 100 元。
2. 法律要点论证
1. 论证委托人属于案涉驾乘意外险被保险人,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符合理赔条件。
2. 针对保险公司超载拒赔、按车外人理赔、鉴定费不属保险责任等抗辩,结合保险法损失补偿原则、合同约定与生效裁判文X,逐一驳斥。
3. 明确区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主张伤残保险金、住院津贴属于人身险赔付范畴,不受侵权赔偿影响。
3. 庭审抗辩与诉求明确
1. 庭审中明确诉讼请求核心:主张多重伤残合并计算的伤残保险金、符合合同约定的住院津贴;对已在侵权案件中主张的医疗费、鉴定费,尊重损失补偿原则予以调整。
2. 提交鉴定意见、保险单、住院记录等证据,证明伤残等级、住院天数与损失真实性。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代理律师意见,认定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委托人符合理赔条件:
1. 判令保险公司赔付委托人意外伤残保险金 105000 元(50 万元 ×21%);
2. 判令保险公司赔付委托人意外伤害住院津贴 10600 元;
3. 驳回委托人关于医疗费、鉴定费的重复主张;
4. 案件受理费由保险公司承担主要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