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接受委托后,首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
本案源于一起二手房买卖中介服务纠纷。
原告中介XX为卖方(被告一)与买方(被告二)之间的房屋交易提供了中介服务。
随后,买卖双方自行取得联系并私下完成交易,成交价约1000余万元。
原告认为被告“跳单”规避中介费,遂诉请两被告共同支付中介服务费。
案件涉及中介合同成立与否、员工职务行为认定、无资格从业人员提供中介服务的法律效力、“跳单”行为的构成要件、未促成签约情形下中介人的报酬请求权基础、中介贡献度的量化裁判等多项复杂法律问题。
我注意到双方对原告员工曾提供中介服务这一事实并无根本争议,但焦点高度集中于原告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员工的无证执业是否导致中介合同无效、买卖双方是否利用了原告提供的信息或机会完成交易,以及在未最终签约的情况下,原告应获得多少报酬。
一、疑难复杂之处
员工职务行为的证明与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定;无房地产中介从业资格证是否影响中介合同效力;“跳单”行为的认定标准与举证困境;本案中,买卖双方主张其通过多渠道获取房源信息,原告并非独家房源。原告难以证明买卖双方最终成交所依赖的信息或机会完全来源于原告的服务,举证难度极大。
1)未促成合同成立时中介人的报酬请求权基础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报酬。
但本案中原告确已提供了大量前期服务,且买卖双方价格从最初分歧巨大到最终仅差极小幅度,原告贡献显著。
如何在“未促成签约”的法定原则与“实质贡献应获对价”的公平理念之间寻求平衡,法院存在较大自由裁量空间。
中介服务费金额的酌定依据 认定过程没有相应的标准及规范性文件
二、证据收集与策略制定
首先指导当事人收集并梳理了关键证据
基于证据分析,制定了“主体资格夯实-职务行为锁定-跳单行为推定-贡献度量化”的四步走代理策略,重点围绕证明员工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以及原告的中介服务对最终交易的形成具有实质性贡献展开攻防,将案件核心从“是否促成合同成立”的绝对标准,成功转化为“未促成但贡献显著也应获得相应报酬”的相对公平标准。
三、庭审代理要点
在庭审中,重点围绕以下五个方面展开代理工作:
原告主体资格及员工职务行为认定
以提交关联性证明文件证明员工职务行为,指出法律不要求每次沟通披露所属机构,接受管理、领取报酬并从事经营范围内业务即可认定。
无从业资格证不影响中介合同效力及报酬请求权
援引司法实践指出,《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属行政管理性规定,未取得资格证不影响中介合同效力及报酬请求权,且无证员工在有证人员指导下开展工作,不足以否定中介服务的有效性。
反驳“虚假价格信息”抗辩
论证原告对最终交易的实质贡献
应对“多渠道放盘”抗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