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2022年9月,某服饰公司法定代表人杨X,应某工贸公司实际控制人刘X请求,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安排会计为对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价税合计140万元,税额16.1062万元,公司实际获利6.96万元。案发前,杨X主动将全部发票冲红作废,并退还违法所得。2024年4月,杨X经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公安机关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审查起诉。
我方诉讼请求
请求检察机关认定杨X及公司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立案前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件总结
本案虚开税额刚超立案标准,但当事人获悉调查后第一时间冲红发票、退赃退赔,有效挽回国家税款损失。到案后自首且认罪认罚,检察院最终采纳“犯罪情节轻微”的意见,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该案充分说明,涉税案件中主动合规整改、及时补救是争取不起诉的关键。
律师价值
肖律师精准把握“立案前补救”时间窗口,引导当事人迅速冲红发票、退还赃款,并系统梳理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成功推动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作出不起诉决定,避免企业及负责人背负刑事记录,保障了企业正常经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