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维修未竣工即被擅自开走,维修方构成违约返还维修费案例
一、案件基础信息
1. 审理法院: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3. 裁判日期:2026年2月9日
4. 案由:修理合同纠纷
5. 核心争议:实际出资人主张返还维修费,维修公司以原告主体不适格抗辩;车辆未维修完毕即被开走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二、当事人信息
· 原告:王X,车辆驾驶人、事故全责方,实际支付维修费用
· 被告:大连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承揽维修方)
· 第三人:大连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案涉豪车登记所有权人)
三、案件事实
事故与维修起因
·2023年6月12日,原告驾驶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豪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致车辆严重受损,原告将车辆送至被告处维修,并自愿承担全部维修费用,双方未签订书面维修合同。
··维修款支付
1. ·
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工作人员多次转账,截至2023年10月8日,共计支付维修费780,000元,被告确认该款项为预付款。
维修及车辆交付问题
· 被告自认车辆仅完成部分维修项目,并未全部维修竣工;
· 被告未进行质量检验、未出具《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便允许他人将车辆开走;
· 第三人否认委托他人取车,并称车辆实际未修复合格;
· 原告主张约定使用原厂件维修,被告实际使用拆车件,认为构成欺诈;被告则辩称双方协商即为拆车件维修。
1. 原告自认部分维修有效原告庭后确认部分维修项目已实际完成,对应费用187,865元,自愿不要求返还该部分款项。
四、各方诉辩观点
原告诉请
要求被告返还78万元维修费及资金占用利息,后放弃已完工部分费用,主张返还剩余款项。
被告抗辩
· 原告非车辆所有权人,诉讼主体不适格;
· 车辆系车主方提走且未提出异议,已完成大部分维修工作;
· 仅同意退还部分费用。
1. 第三人意见与被告不存在维修合同关系,车辆未修好,本案事实会影响其与原告的另案赔偿诉讼。
五、法院裁判理由
合同关系与主体资格认定
·原告实际委托维修、支付费用,与被告形成事实修理合同关系;第三人否认与被告存在合同关系,被告主张原告主体不适格无事实依据,原告主体适格。
··违约行为认定
··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未签发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车辆不得交付使用。被告未完工、未检验、未出具合格证明即放任车辆被开走,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主张返还维修费。
··返还金额计算
·原告自愿放弃已完成维修项目费用187,865元,法院予以准许,应返还款项为
·592,135元,并以该金额为基数,自2023年10月8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欺诈主张未支持
1. ·
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双方明确约定使用原厂件,故以欺诈为由撤销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
六、裁判结果
1.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592,135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592,135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3. 案件受理费11,600元,由原告负担2,794元,被告负担8,806元。
七、案例典型意义
1. 车辆修理合同中,实际支付维修费用、委托维修的一方,即便不是车辆所有权人,也可成为适格诉讼主体;
2. 维修方未完成维修、未出具竣工合格证明即交付车辆,属于根本违约,托修方有权要求返还相应维修款;
3. 主张维修方使用非约定配件构成欺诈,需对“双方约定特定配件标准”承担举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