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漫长的执行程序中,债权人与债务人往往陷入“执行-对抗-僵局”的死循环。如何打破僵局?执行和解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也是化解矛盾的最优解。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申请执行人与部分被执行人达成的、免除另一被执行人责任的“执行外和解协议”,在已实际履行完毕后,是否具有对抗申请执行人反悔主张的法律效力。 法院基于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及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即应终结执行的规则,作出了肯定性认定。
【案件分析】
(一)基本案情
本案的复杂性在于时间跨度长、当事人关系交错。申请执行人周XX与杨X(已死亡)被执行人陈XX、杨XX因借款合同纠纷早在2013年便已立案。周XX出具《合解协议》,约定在收到45000元后放弃对杨XX的连带清偿责任。陈XX之女代付该款,周XX随即申请解除对二人的强制措施。事后周XX反悔,主张协议非真实意思。杨XX提出执行异议。资中法院及内江中院先后裁定协议有效且已履行完毕,终结对杨XX的执行。
(二)焦点问题
1. 案涉《合解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 被执行人杨XX申请终结对其本人的执行是否成立?
【诉讼经过】
在本案陷入僵局、债权人出尔反尔的关键时刻,融创律所廖劲雄律师并未止步于简单的程序性辩护,而是以“穿透式”证据审查为核心,深挖案件细节。廖律师精准锁定《合解协议》的法律效力,通过严密梳理“书面承诺—款项支付—行为印证”的完整证据链,有力驳斥了债权人的无理反悔。我们不仅引用《执行和解规定》据理力争,更将诚实信用原则具象化为法庭上的胜诉依据。最终,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对当事人权益的极致捍卫,我们成功说服法院认定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以“4.5万元转账备注+亲笔协议”构建无懈可击的证据闭环。为当事人杨XX彻底解除了背负十余年的连带清偿责任,实现了法律效果与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案件结果】
● 资中县人民法院裁定:
终结要求杨XX承担义务部分的执行,解除对杨XX的所有强制执行措施。
● 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驳回周XX的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
两级法院一致认定:和解协议合法有效,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履行完毕,不应再对杨XX继续执行。
【本案两大争议焦点及法院裁判要旨】
争议焦点一:案涉《合解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法院认定:合法有效。
裁判理由如下:
协议系双方真实协商结果:和解协议系周XX与被执行人陈XX共同协商,并共同提交执行法院,要求在执行法官监督下履行。
周XX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自愿出具协议,系处分自身实体权利及执行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
被执行人认可并履行:陈XX、杨XX虽未在协议上签字,但对协议表示认可,并按协议履行了支付义务,不影响契约成立。
符合司法解释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和解规定》”)第一条、第二条,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共同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法律提示:执行和解协议不要求必须由全体被执行人签字,只要各方当事人对协议内容予以认可并实际履行,即可认定协议成立并生效。
争议焦点二:被执行人杨XX申请终结执行是否成立?
法院认定:成立。
裁判理由如下:
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案外人杨XX代陈XX向周XX支付45000元,附言明确记载“永远放弃对杨XX执行款”,周XX亦向法院申请解除强制执行措施,足以认定协议已实际履行。
申请执行人反悔违反诚信原则:周XX收取款项后,以“非真实意思表示”为由反悔,违背契约精神和诚实信用原则,不予支持。
符合司法解释规定:依据《执行和解规定》第八条、第十九条,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应作执行结案处理,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法律提示:执行外和解协议(即未正式提交法院入卷的和解协议)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履行完毕后,另一方不得随意反悔。
【法律适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本案的典型意义与实务启示】
(一)对被执行人的启示
1. 执行和解是化解债务危机的有效路径
本案中,杨XX通过其母亲陈XX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仅支付45000元即彻底免除了101万元本金及利息的连带清偿责任,实现了“以小博大”的效果。
2. 和解协议无需全体被执行人签字
即使杨XX本人未在协议上签字,只要其认可协议内容,或由其他被执行人代为履行,即可产生法律效力。
3. 履行完毕后应及时申请终结执行
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被执行人应第一时间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终结执行并解除强制执行措施。
(二)对申请执行人的警示
1. 和解协议一经签署并履行,不得随意反悔
法院将严格遵循契约严守和诚实信用原则,申请执行人收取款项后反悔的,法院不予支持。
2. 出具协议前应审慎评估
申请执行人在出具放弃对特定被执行人追偿权的协议前,应充分评估债权的整体回收可能性,避免因小失大。
3. “非真实意思表示”抗辩难以成立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签署书面协议并提交法院后,再以“非真实意思表示”为由主张协议无效,法院通常不予采信。
【风险提示】
本案是执行和解制度在实践中的典型应用。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定,清晰地传递出以下司法态度:
● 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执行和解协议是当事人处分自身权利的体现,法院予以尊重;
● 严守契约精神:任何一方不得无故违反和解协议,收取款项后反悔的,不予支持;
● 鼓励通过和解化解纠纷:执行和解是化解执行难、实现多方共赢的有效途径。
对于被执行人而言,主动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达成和解,是摆脱执行困境、恢复信用和正常生活的重要路径。但需注意:和解协议的谈判、起草和履行,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建议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以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