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委托人申请核定养老保险待遇,社保部门认定1981年4月—1992年12月期间视同缴费年限为0个月,一审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委托人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其系集体企业计划内招工,档案涂改非本人原因,社保部门应据实认定连续工龄。律师代理二审,调取街道办证明、原档案管理人员证言等关键新证据,指出一审事实认定错误。
案件总结
本案核心争议为集体企业职工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档案涂改责任划分、历史遗留政策适用。律师通过补充关键证据、精准适用地方工龄政策,推动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案件发回重审,为委托人争取到重新核定养老待遇的重大转机。
律师价值
1. 二审关键证据突破:主动调取街道办证明、原企业档案管理人员证言,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档案涂改非委托人过错,推翻一审“证据不足”认定。
2. 行政争议精准破局:深度梳理四川省、德阳市关于集体企业职工工龄认定的历史政策,指出社保部门机械适用档案规则、忽视历史遗留问题的违法之处。
3. 程序与实体双重胜诉:成功说服二审法院采纳新证据、纠正一审错误,直接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为委托人追回数年工龄与对应养老待遇奠定基础。
4. 弱势群体权益兜底:针对退休职工养老保障核心诉求,全程专业代理、耐心沟通,最大限度维护老年当事人生存保障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