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2013年6月18日,某银行与抵押人A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由抵押人A提供价值5750万元的纸张为其贷款提供3.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后因A未按约定归还借款,该银行向法院起诉,并要求对上述抵押的纸张作为抵押物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该银行在判决生效后,依法向长沙市中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对上述纸张进行处置。在处置过程中,湖南某国有担保公司,提出上述纸张已质押给了该公司,该公司的质权应当优先于银行受偿,并提出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院法律关系复杂,需交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故,经市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判决支持了该国有担保公司的诉讼请求,上述纸张应优先用于清偿该公司的债权。刘小林律师作为上述银行的代理律师,代理该银行向省高院提起上诉,省高院经审理后,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支持了该银行的上诉请求,判决驳回了上述国有担保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国有担保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经再审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本案。在提审过程中,刘小林代理律师据理力争,摆事实,讲法理,最终最高人民法院采纳了代理意见,作出终审判决,维持省高院的二审判决。最终,上述纸张的处置款项优先用于清偿该银行的债权,为该银行追回2000多万元的贷款损失。本案例作为指导性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案例,入选2022年12月30日司法部发布的3篇律师诉讼成功案例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