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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附赠家具家电被擅自搬离,法院酌定赔偿 10 万元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胜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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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代理律师紧扣合同 “电器全部留下” 核心约定,固定现场拆除痕迹、沟通记录等关键证据,破解无清单难以定损的举证困境。针对卖方高额反诉,结合付款事实与录音证据有力抗辩,成功驳回 36 万余元违约金及律师费诉请。最终法院酌定卖方赔偿 10 万元,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实现胜诉。

案件详情

一、案件详情

基本信息

委托人:余XX、马女士(买方,夫妻关系)
对方当事人:项女士、刘XX(卖方,母子关系)、某置业顾问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某置业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苏州市相城区XX
案号:(2022) 苏 0507 民初 4437 号

案情经过

  1. 交易背景:委托人以860 万元总价购买卖方位于苏州市相城区的精装别墅,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定金协议》,明确约定房屋电器全部留下、院内外树木全部留下,仅红木家具由卖方带走
  2. 争议发生:签约后,委托人多次要求中介与卖方提供家具家电清单、拍摄房屋现状照片,中介未及时履行,卖方后续提供的清单与房屋实际配置不符,委托人拒绝签字。
  3. 违约事实:过户验房时,委托人发现卖方擅自将协议约定留存的家具、家电大量搬离,部分墙体附属设施被拆除,房屋交付状态与约定严重不符。
  4. 双方主张
    • 委托人诉请:要求卖方及中介赔偿家具家电损失190185 元、资金占用利息2443.29 元
    • 卖方反诉:要求委托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6.55 万元、律师费3 万元
    • 中介抗辩:仅促成合同成立,无交付义务,已在中介纠纷案中承担责任,不应连带赔偿。

法院审理要点

  1. 案涉《房屋买卖定金协议》合法有效,卖方违反 “电器全部留下” 约定,擅自搬离家具家电构成违约。
  2. 因签约时未固定家具家电明细,无法精准核定缺损物品价值,法院结合房屋面积、交易总价、装修配置及使用年限,酌定卖方赔偿 10 万元
  3. 委托人未按约定节点付款构成轻微违约,但卖方无有效催告证据,法院仅判令委托人支付利息损失 2333.33 元,驳回卖方高额违约金及律师费诉请。
  4. 中介履约存在瑕疵,但无证据证明与卖方恶意串通,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1. 卖方项女士、刘XX赔偿委托人100000 元
  2. 驳回委托人关于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
  3. 委托人赔偿卖方利息损失2333.33 元
  4. 驳回卖方全部反诉请求;
  5. 两项抵扣后,卖方应向委托人支付97666.67 元

二、案件总结

  1. 本案核心争议为二手房附赠家具家电的交付标准认定,因签约时未制作详细清单、固定房屋现状,导致缺损物品价值难以直接举证,属于二手房交易典型风险。
  2. 卖方擅自搬离约定留存物品构成根本违约,即便无精准价值证据,法院仍基于交易约定与现场痕迹支持买方损失主张。
  3. 买方虽存在付款轻微迟延,但卖方无合法催告程序,高额违约金诉请未获支持,双方违约责任依法公平划分。
  4. 中介仅承担履约瑕疵责任(中介费酌减),不承担买卖合同违约赔偿责任。

三、律师价值

  1. 精准锁定违约核心:紧扣协议 “电器全部留下” 的明确约定,固定房屋拆除痕迹、沟通记录等证据,论证卖方擅自搬离的违约事实。
  2. 破解举证难题:在无完整清单、无法精准定损的情况下,结合交易总价、房屋配置、市场折旧率,说服法院依法酌定损失,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财产权益。
  3. 有效抗辩反诉请求:梳理付款流程、沟通录音等证据,证明卖方未履行催告义务、自身存在违约在先,成功驳回卖方 36 万余元高额违约金及律师费诉请。
  4. 全程风险把控:协助委托人固定验房证据、发送催告函,推动法院查清交易全过程,实现 “主诉求获支持、反诉被驳回” 的胜诉结果。

四、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二手房交易中 “随房附赠家具家电” 的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卖方擅自变更交付状态构成违约;同时为 “无清单、难举证” 类家具家电损失赔偿提供了司法裁判参考,为二手房买方维权提供了有效实务路径。


  • 2023-04-01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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