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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大额财物赠与目的落空,代理委托人成功追回大额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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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A与被告B经亲友介绍相识,原告A出于与被告B建立恋爱关系并缔结婚姻的目的,在交往期间多次向被告B进行转账,并为被告B购买各类生活用品、贵重饰品等财物,累计支出数万元。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理念差异终止交往,原告A认为上述给付均系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现结婚目的无法实现,被告B继续占有案涉款项构成不当得利,遂委托本律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B返还全部款项并支付资金占用费。

被告B辩称,案涉转账及物品均系原告A自愿无偿赠与,属于表达情感的一般性赠与,不附加任何条件,且部分小额转账、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属于恋爱期间正常消费,不同意返还。被告B同时提交聊天记录,主张曾多次退还部分款项,均被原告A拒绝,赠与行为已完成且不可撤销。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结合案情与司法实践确立代理思路:一是区分一般性情感赠与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赠与,明确单笔金额较高、明显超出日常交往范畴的支出应认定为附条件赠与;二是梳理全部转账、购物凭证,固定大额支出的时间、金额、用途;三是结合双方交往背景、聊天记录内容,论证原告A的给付具有明确的婚恋指向。庭审中,本律师提出,具有彩礼性质或大额财物的赠与,本质系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婚恋目的无法实现时,受赠方丧失继续占有财物的合法依据,应予返还;对于小额、具有情感象征意义的支出,可依法不予返还。

法院经审理采纳本律师核心意见,认定案涉大额转账系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因双方未缔结婚姻,被告B应返还相应款项,最终判决被告B向原告A返还数万元,驳回原告A不合理诉求,案件取得理想效果。

案件总结

本案系典型婚恋交往期间财物返还纠纷,争议焦点为赠与行为是否附条件、何种金额应予返还。实践中,恋爱期间小额赠与与大额附条件赠与易混淆,委托人面临举证难、界定难问题。本律师严格区分赠与性质,结合金额大小、交往目的、生活常理综合论证,明确大额支出以结婚为条件,在条件未成就时支持返还,既维护委托人财产权益,也符合公平原则与司法裁判尺度。

律师价值

1. 精准界定赠与性质:清晰区分无偿赠与与附条件赠与,锁定案件核心争议,奠定胜诉基础。

2. 证据梳理专业高效:系统整理转账、购物、聊天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还原给付目的与事实。

3. 法律适用贴合实践:结合婚姻家庭编与民法典民事法律行为规则,论证逻辑严谨,获得法院采信。

4. 务实维权实现利益:合理剪裁诉求,聚焦大额款项返还,在合法范围内最大化实现委托人财产权益。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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