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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相对不起诉案:犯罪嫌疑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拘,后被公安局取保候审后委托律师介入。薛律师与当事人详细沟通案件的前因后果,了解到该案是亲友间偶发矛盾引发,嫌疑人并无明显的犯罪主观故意,本案具有较大的辩护空间。律师经仔细阅卷,比对案发现场各人员的笔录等证据,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提出嫌疑人无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客观上所实施的行为亦符合轻伤害案件指导意见关于“不宜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伤害行为”的特征,本案应认定其无罪,即便检察院不认可无罪意见,也请检察院从本案属于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且具有自首、谅解、初犯偶犯、情节轻微、被害人具有一定过错等情节考虑,对嫌疑人做出不起诉决定。最终检察院虽没有采纳无罪的辩护意见,但对嫌疑人做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嫌疑人因此避免了牢狱之宅。


  • 1970-01-01
  • 被告
  • 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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