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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 “已过时效、自愿放弃社保、已缴居民养老不赔” 等多重抗辩,我精准抓住单位未缴社保属法定义务、时效自退休起算、居民养老与职工养老不冲突三大关键,二审全面驳斥对方理由,法院最终按单位应缴社保金额据实判决,为务工人员成功拿到近9万元社保赔偿。

案件详情

案情内容

工作十余年未缴社保!二审精准维权,成功获赔养老保险损失近9万元

本案是一起矿业企业长期未给员工缴纳养老保险的典型劳动争议案件,我代理务工人员闫XX权。闫X在两家矿业公司连续工作十余年,单位始终未依法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待其达到退休年龄时,已无法补缴,也无法享受职工养老金待遇,仅能领取每月一百多元的居民养老保险,生活失去保障。

闫X起诉要求两家单位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近20万元。一审虽支持赔偿,但两家单位均不服提起上诉,提出超过仲裁时效、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已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不应重复赔偿、合同约定免责等多项抗辩,企图完全免除赔偿责任。案件一度陷入不利局面。

我接受二审委托后,全面梳理劳动关系、工资流水、社保政策、裁判规则,形成严密代理思路:

第一,时效未过。闫X 20239月达到退休年龄才知晓无法享受养老待遇,20244月即申请仲裁,完全在一年时效内。

第二,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约定放弃无效。劳动合同中 “放弃社保” 的条款免除用人单位法定责任,依法无效,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第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职工养老保险,二者性质、标准差距巨大,单位不能因劳动者自行参保而免除强制缴费义务,更不能以此拒赔。

第四,责任清晰。闫X先后在两家单位工作,均建立劳动关系,单位均应按工资基数补缴对应养老保险,无法补缴则应赔偿损失。

庭审中,我逐一驳斥对方上诉理由,提交类案判例强化观点,明确指出: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是法律强制义务,未缴纳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待遇,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采纳我方代理意见,认定两家公司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保的过错,应当按照实际工作年限 + 工资基数 + 单位应缴比例据实赔偿,最终改判:由第一家公司赔偿 67031.8 元,第二家公司赔偿 21694.6 元,合计 88726.4 元。

本案从面临多重免责抗辩,到二审全面突破、据实获赔,既维护了底层务工人员的养老权益,也明确了 “社保不能放弃、放弃无效、时效从退休起算、居民养老不免除单位责任” 的重要裁判规则,充分展现我在劳动争议、社保索赔、二审翻盘领域的专业实力与实战能力。


  • 2025-03-01
  •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获得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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