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原告 A 经人介绍到某矿山工程公司承包的煤矿项目从事井下安装工作,未签劳动合同,上班期间受伤。公司为逃避工伤责任,否认劳动关系,主张系劳务关系、受第三方管理、转账为劳务费。原告 A 委托本律师起诉,请求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确认劳动关系,公司不服上诉,辩称:无考勤、无管理、工作为辅助性、微信群仅为沟通、系第三方雇佣。本律师二审重点论证:一、双方符合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二、原告接受公司项目部排班、点名、工作安排,法定代表人拉进项目群管理,具有管理从属性;三、井下安装属于公司主营业务组成部分;四、公司按月稳定转账,具备经济从属性;公司无分包证据,“劳务费备注” 不能否定劳动关系。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原告受公司管理、从事主营业务、按月领酬,完全符合事实劳动关系三要件,一审认定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案件总结
本案是矿山工地、未签合同、受伤后否认劳动关系典型案件,是工伤赔偿的前提关键诉讼。用人单位利用 “劳务备注、第三方带班、项目用工” 等理由试图否定劳动关系。本律师严格依据劳社部发〔2005〕12 号文,从主体、管理、业务、报酬四要素严密论证,一审、二审连续胜诉,为后续工伤认定与赔偿扫清最大障碍。
三、律师价值
事实劳动关系认定专家:擅长工地、矿山、项目用工关系确认。
二审抗辩直击要害:彻底推翻公司 “劳务关系” 抗辩。
工伤赔偿前置关键胜诉:确认劳动关系,直接打通工伤全流程。
终审稳定胜诉:二审维持,具备最强法律效力。
